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核心要破垄断
2012-9-29 来源:南方都市报
继保监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之后,有数家媒体获悉,近期央行、银监会内部均已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该机构设置为司局级单位,配备一正一副两个主任,编制十五人,目前人员尚未全部到位,各地分支机构也已批准设立,这意味着“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初步建成。
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大势所趋,这是由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当中,消费者总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令这一点更为突显。首先,金融产品是无形的,不像一般的商品消费可以拿着坏掉的实物去申诉其质量问题,且其更依赖提供产品的一方,因为实物商品的卖方通常只对产品质量产生很小的影响,而金融机构却几乎控制金融产品交易服务的整个过程,尤其是理财资金的投资与运用,这一特性本身就赋予了金融机构更多的博弈筹码。再者,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很强,绝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能像辨别白菜的好坏一样容易地判断金融产品,甚至某些金融机构在售卖相关金融产品之时亦未对其了解透彻。这两种特性令金融消费较一般消费更难厘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界线,也增加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难度,因此,金融消费者需要更有针对性的机制和专门的条款来保护其正当权益。
次贷危机之后,美国于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核心内容之一正是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同年,央行即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后来终于在去年底建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现在又建立起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若能发挥实效,无疑是功德一件。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设立十分必要,这不只是因为金融消费者的天生弱势与对国际监管新趋势的跟随,更是当下我国金融消费现状的要求。由于我国处于实际上的金融垄断状态,除了金融消费固有的特殊性外,垄断使消费者处于更不利的位置,除了合同陷阱等金融消费常见的状况外,还存在一些霸王条款,我国的金融消费体验实在难称良好。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金融保险服务投诉3919件,同比增长3.8%。在金融保险投诉中,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信用卡办卡容易销卡难,收费名目繁多;银行单方为消费者定制服务项目,未履行告知义务,乱收费。近年来,关于银行收费乱象的争议并不罕见,但金融消费者维权依然是困难重重。
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离不开法律基础。媒体称有消息人士指,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后,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起草工作也将很快在近期推开。期盼该法能对金融产品本身的限制、金融服务的监管以及违规问责均能有明确的说法。金融衍生产品有些在设计上就存在极大风险,而消费者本身的专业知识并不足以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所以应对风险过高的衍生品交易进行限制,如《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的资金规模限制是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另外,信息是金融消费中异常重要的一部分,现时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不披露、蓄意误导消费者等情况普遍存在,该法应对违反信息公开、收费乱象以及进行误导等倾向性诈骗手段进行明确问责。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设立令人欣喜,期待相关法律的推出能让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不只来自于金融特性本身,更来自于金融垄断导致对其实质选择权的剥夺,这给了金融机构无视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底气”。要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不仅需要立法与保护局,更需要深化金融改革,放开牌照打破垄断,扭转消费者极端弱势的状态。
【来源: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www.gdsqzx.com.cn】
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大势所趋,这是由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当中,消费者总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令这一点更为突显。首先,金融产品是无形的,不像一般的商品消费可以拿着坏掉的实物去申诉其质量问题,且其更依赖提供产品的一方,因为实物商品的卖方通常只对产品质量产生很小的影响,而金融机构却几乎控制金融产品交易服务的整个过程,尤其是理财资金的投资与运用,这一特性本身就赋予了金融机构更多的博弈筹码。再者,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很强,绝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能像辨别白菜的好坏一样容易地判断金融产品,甚至某些金融机构在售卖相关金融产品之时亦未对其了解透彻。这两种特性令金融消费较一般消费更难厘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界线,也增加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难度,因此,金融消费者需要更有针对性的机制和专门的条款来保护其正当权益。
次贷危机之后,美国于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核心内容之一正是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同年,央行即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后来终于在去年底建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现在又建立起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若能发挥实效,无疑是功德一件。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设立十分必要,这不只是因为金融消费者的天生弱势与对国际监管新趋势的跟随,更是当下我国金融消费现状的要求。由于我国处于实际上的金融垄断状态,除了金融消费固有的特殊性外,垄断使消费者处于更不利的位置,除了合同陷阱等金融消费常见的状况外,还存在一些霸王条款,我国的金融消费体验实在难称良好。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金融保险服务投诉3919件,同比增长3.8%。在金融保险投诉中,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信用卡办卡容易销卡难,收费名目繁多;银行单方为消费者定制服务项目,未履行告知义务,乱收费。近年来,关于银行收费乱象的争议并不罕见,但金融消费者维权依然是困难重重。
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离不开法律基础。媒体称有消息人士指,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后,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起草工作也将很快在近期推开。期盼该法能对金融产品本身的限制、金融服务的监管以及违规问责均能有明确的说法。金融衍生产品有些在设计上就存在极大风险,而消费者本身的专业知识并不足以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所以应对风险过高的衍生品交易进行限制,如《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的资金规模限制是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另外,信息是金融消费中异常重要的一部分,现时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不披露、蓄意误导消费者等情况普遍存在,该法应对违反信息公开、收费乱象以及进行误导等倾向性诈骗手段进行明确问责。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设立令人欣喜,期待相关法律的推出能让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不只来自于金融特性本身,更来自于金融垄断导致对其实质选择权的剥夺,这给了金融机构无视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底气”。要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不仅需要立法与保护局,更需要深化金融改革,放开牌照打破垄断,扭转消费者极端弱势的状态。
【来源: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www.gdsqzx.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