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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消费者维权机制破解“过度包装”难题

2012-10-12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10月10日,广州市法制办召开了《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 广州市拟制定政府规章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过度包装浪费社会资源,造成污染,引发畸形消费,其恶处不必细说。其实,中国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是一个“囚徒困境”———大家都对月饼、保健品的体积大小,心知肚明,但到了送礼的时候,还是偏好装潢高档、体积巨大的礼盒装;于是厂家也投消费者所好,把包装弄得极其繁缛。放弃过度包装的商家,在市场中是活不下去的。于是集体博弈的结果是:消费者花了更多的钱,商家用了更多的包装,形成双输局面。
 这是市场失灵的典型,所以需要“有形之手”扭转这个困境。但是,在立法中如何确定过度包装?对这个标准,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不统一。专家草拟稿中原本附有具体标准,但相关部门研究后觉得不妥,认为不同包装表现形式不一样,不能统一规定,还有待职能部门日后根据商品分类具体制定。有的专家认为,应按商品包装成本占出厂价格的比例,确定是否过度包装;有的专家建议政府只管理,不去定义,找一个中间机构来定义;有的则认为需要对商品重量进行细化,避免小包装……
 我国目前有3项针对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是按空间规定的:饮料酒和糕点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按成本规定的:月饼的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
 但客观地说,现行的规定远没形成对过度包装的有效监督,以目前工商、质监的执法人员数量对付“毒奶粉”之类主要矛盾,还捉襟见肘,如果还要让执法人员去算过度包装的成本、空间比例,那更是困难。
 能否有效启动民间监督呢?比如,美国联邦法律明确禁止“欺骗性包装”,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加利福尼亚州立法严禁在包装箱中使用不必要的填充物,填充物不能导致包装体积的增加。一旦消费者发现自己买的商品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就可以提起诉讼,控告商家“欺诈”。这种民间监督分摊了政府的监管责任,也使得过度包装问题,从一个行业标准问题,转化为消费者维权的问题。
 在目前中国的监管格局下,能否引进禁止“欺骗性包装”概念,早日破题过度包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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