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体制改革 重在关键环节开放
2012-10-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发布的《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称,我国将积极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能源作为一国工业的血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亦是关乎政治、经济、外交的战略要事。能源体制的完善直接影响到能源供应、社会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能源体制积弊略重,能源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亦随之增长,而由于国内能源供应未能实现同步,进口原油、天然气占据比例日益增大,对能源体制改革的需求愈发迫切。
基于能源的稀缺性,能源行业一直是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即某个或某几个企业独占市场份额,达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能使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从而最大程度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这就决定了政府绝不能在能源体制中缺席。但是,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学界形成的共识是,如电力、石油等能源行业,并非每一个环节均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例如,电力的发电和售电环节、石油的成品油零售环节等,这也决定了政府不能在能源体制中越位。
而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在自然垄断的性质掩盖之下,石油(包括成品油零售)、电力等能源行业一直处于垄断或半垄断状态。然而,盘踞在这些行业的垄断企业却已超出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作用,在失去自然垄断性质的环节亦仍维持垄断或半垄断状态,能源开发等重要环节仍受到行政垄断,能源价格依然由政府定价,且定价机制亦是围绕行政垄断格局而设,导致市场价格受到扭曲,价格矛盾亦愈发突出。向民间资本开放,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合理而透明的定价机制,实为当务之急。
早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非公经济36条”时,已强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其中电力、石油等能源行业亦在其列,且明确指出“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由于36条效果并不显著,2010年国务院发布“新36条”,此次不仅明确单列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石油天然气建设两项,更详细说明“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以及“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然而,时至今日,即使阶梯电价改革、成品油价改均已启动,能源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售电环节以及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等关键环节仍处于垄断之中。在本应竞争的环节通过非竞争途径形成垄断,必然是非效率的。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垄断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22个行业的新36条细则亦于6月底前公布,但各部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订细则普遍被认为实际操作性不强,多为原则性表述以求在时限内应付交差。例如,国家能源局的新36条细则中,只提及鼓励民资进入早已进入的煤炭、油气、管网建设等领域,对于原油进口权开放等关键环节的打破垄断只字不提。于是,直至目前为止能源行业对民资开放仍未有明显进展。
如白皮书所言,“积极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十分重要。要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以发挥,重在落实好新36条,开放可竞争的关键环节,方能真正产生鲶鱼效应,提升行业效率。
http://www.gdsqzx.com.cn
能源作为一国工业的血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亦是关乎政治、经济、外交的战略要事。能源体制的完善直接影响到能源供应、社会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能源体制积弊略重,能源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亦随之增长,而由于国内能源供应未能实现同步,进口原油、天然气占据比例日益增大,对能源体制改革的需求愈发迫切。
基于能源的稀缺性,能源行业一直是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即某个或某几个企业独占市场份额,达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能使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从而最大程度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这就决定了政府绝不能在能源体制中缺席。但是,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学界形成的共识是,如电力、石油等能源行业,并非每一个环节均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例如,电力的发电和售电环节、石油的成品油零售环节等,这也决定了政府不能在能源体制中越位。
而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在自然垄断的性质掩盖之下,石油(包括成品油零售)、电力等能源行业一直处于垄断或半垄断状态。然而,盘踞在这些行业的垄断企业却已超出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作用,在失去自然垄断性质的环节亦仍维持垄断或半垄断状态,能源开发等重要环节仍受到行政垄断,能源价格依然由政府定价,且定价机制亦是围绕行政垄断格局而设,导致市场价格受到扭曲,价格矛盾亦愈发突出。向民间资本开放,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合理而透明的定价机制,实为当务之急。
早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非公经济36条”时,已强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其中电力、石油等能源行业亦在其列,且明确指出“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由于36条效果并不显著,2010年国务院发布“新36条”,此次不仅明确单列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石油天然气建设两项,更详细说明“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以及“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然而,时至今日,即使阶梯电价改革、成品油价改均已启动,能源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售电环节以及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等关键环节仍处于垄断之中。在本应竞争的环节通过非竞争途径形成垄断,必然是非效率的。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垄断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22个行业的新36条细则亦于6月底前公布,但各部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订细则普遍被认为实际操作性不强,多为原则性表述以求在时限内应付交差。例如,国家能源局的新36条细则中,只提及鼓励民资进入早已进入的煤炭、油气、管网建设等领域,对于原油进口权开放等关键环节的打破垄断只字不提。于是,直至目前为止能源行业对民资开放仍未有明显进展。
如白皮书所言,“积极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十分重要。要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以发挥,重在落实好新36条,开放可竞争的关键环节,方能真正产生鲶鱼效应,提升行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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