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延至15年
2012-10-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经历了前期相当长时间的酝酿、筹划和征求意见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步已成铁定事实。
新人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
按现行政策,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缴费同期,都给与记录缴费年限。当缴费年限累计够10年后,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待遇后,无需缴费即可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一来医保缴费年限的设置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设置存在差异(后者需15年),二来老年化社会后,医保基金也存在较大压力。新条例此次将其延长五年,即参加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人员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不存在缴费年限问题,仍沿用参保一年保障一年的模式。
据悉,为了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条例也专门做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制度”的设置。即在新条例实施前参加职工、灵活就业医保的,缴费年限仍为10年。条例实施后,则需累计缴满15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征求意见阶段,因为解读不彻底,有关断缴医保清零说曾经引起轩然大波。
断缴后不清零但取消待遇
正在审议的条例对此特别加强了宣传注解。广州市医保局副局长伍锦明表示,无论是参加广州市内的何种医疗保险,如因故发生停缴、欠缴、断缴现象后,其既往的缴费经历都不会清零。存在个人账户的医保险种,其个人账户基金更不会清零,可供患者药房购药,门诊就医时使用。
“缴费记录、个人账户不予清零,但因参保人停保,其原有的医保待遇将在其停保后次月予以停止。”伍锦明表示,比如一名慢性病人原本可在医院享受三种慢性病每病种每月150元的药费资助,但在其停止参加医保后次月,这一待遇会被取消。此外,诸如门诊定点报销、住院报销等等医疗保险待遇也将因其停止参保而终止。
草案还明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未为其辖区内的户籍居民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手续或者代收代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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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收不抵支时 政府兜底
因为基金出现收不抵支,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早先拟通过增加缴费额度等方式保证基金正常运转的方案刚一提出,就引来极大的反弹。部分市民担忧,这是在拿参保人的钱补既往亏空。
“当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本市各级政府给予补贴,保证了政府投入在社保基金运作上的主导地位。不存在某项基金短暂性收不抵支,要靠提高参保人缴费标准来填补的问题。”市人社局巡视员郑玉华在多个场合下明确表示。
大病报销超上限时 民政救助
根据草案设想,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将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城乡一体化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在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如遭遇到特别重大疾病,超出医保报销(已累加重大疾病险)上限后,负担依然巨大的,草案也设置了与民政救助体系进行衔接的规定。”伍锦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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