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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医疗鉴定乱局,仍待高位阶的立法理顺

2012-1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2013年度)名单,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等20家机构入选。2011年11月,该院出台《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确立了对医疗损害案件的统一鉴定模式,要求医患纠纷双方须在法院划定的鉴定机构名单内通过协商选定或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再按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分别鉴定。
    广东高院此举所试图破解的,是医患纠纷领域积弊多年的医疗鉴定乱象。日常生活中的公众所见(甚至亲历),不乏错综复杂、耗时颇长的各类医患纠纷。而其中尤以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为最,频频遭遇医学、司法、程序的多重困境。特别是各级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授权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成员的组成与涉事医疗机构之间的暧昧关系,广受诟病。
    见诸报端的医患纠纷个案中,不难看到由医学会主导的医疗事故鉴定被质疑,在被拉长的诉讼时间里,纠纷双方疲于应付各种重复鉴定的拉锯中无法自拔,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恶性医疗纠纷事件,与医疗鉴定乱象以及司法程序的冗长不无关系。而求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则在于建立并确保专业、独立的医疗鉴定人员、机构和程序的良性运转。
    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行之前,医疗纠纷被划分为所谓“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两类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文本不同,鉴定主体也存在差异,且直接导致了不少鉴定结果的天壤之别。事实上,由法律依据与鉴定案件类型的怪异划分,不难嗅出部门利益争夺的痕迹。《侵权责任法》颁行之后,取消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双轨模式,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却未对鉴定机构做进一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彻底解决反复鉴定的问题。实际的操作中,医患纠纷诉讼的“双轨制”被延续,鉴定周期长、鉴定材料质证耗时长、程序随意中止等拖延诉讼的问题依然存在。
    广东省高院此次试图求解这一医疗鉴定难题,即在于明确和强化了法院在医疗鉴定中的组织与监督作用,由其主导选择、划定医疗鉴定入选机构的名单。虽然其中仍然采用了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并存的模式,但通过程序设计力图打破委托医学会鉴定的地域和级别限制,希望在医学会的医疗鉴定与涉事医院之间,真正建立起有制度保障的避嫌与回避机制。并同时规范医疗鉴定的程序,禁止未经法院许可的鉴定材料私相授受,希望从程序上尽可能确保鉴定机构的地位中立与专业判断。
    地方高院如此潜心求解,只是对应增加了违规操作的成本,但依然是在缓解而非彻底解决医疗鉴定领域的诸种问题。医学会鉴定的独立性及其所遭遇的质疑,是否能因为司法程序的介入与监督而有彻底的变化,依然有待观察。切断医学会鉴定与涉事医院、医生这一潜在畸形共同体的关系,让医学会的鉴定权与角色定位有系统的调整,需要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一步严格准入与规范管理,确保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以中立的地位催生专业的判断。而从法律层面观之,则解决《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者之间的文本对接已为亟务,需要从《立法法》的高度进行通盘审视,对作为下位法存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适应性清理、调整与修订。
    医患纠纷的复杂程度远非医学专业领域一种说辞可以解答,由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程序之争,足以窥见此间所充斥的职业利益与角色偏向。需要有独立、专业的鉴定机构,将不掺杂利益牵绊的医学判断提供给中立的司法,惟此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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