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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12项禁令规范金融央企负责人职务消费

2012-11-22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办法,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三部分颁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
    ——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办法还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明确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费、差旅费、国(境)外考察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含礼品)等。
    三部门要求,中央金融企业要根据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动职务消费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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