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
2012-11-27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省编委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对2012年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的第一、二批转移职能,在2013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转移工作,第三批转移职能除需新成立行业组织后再实施转移的外,其他的在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转移工作。
据了解,工作方案将转移内容分为充分竞争性事项、适度竞争性事项和非竞争性事项。
转移职能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限定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转移职能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转移职能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工作方案明确,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按照转移职能的分类,工作方案要求,承接适度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应当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而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除应符合承接竞争性事项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全行业代表性;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据了解,工作方案要求,对充分竞争性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社会主体承接实施该事项。对适度竞争性事项,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选择若干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职能。对非竞争性事项,一般通过制订或修改相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授权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或者将事业单位改制为法定机构承接。在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之前,应当按照转移程序,择优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对适度竞争和非竞争性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当在转移职能事项公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转移职能的分类和转移方式制定实施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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