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出炉
2012-11-27 来源:南方日报
全面精简
省内各级审批事项减40%以上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
到2015年,省内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这是《先行先试方案》透露的具体要求。根据方案,我省要全面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并特别强调,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对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
同时,《先行先试方案》要求,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力争投资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对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创新商事登记制度,实现新设企业申办营业执照4个工作日内办结。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与许可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制、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制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商事经营资格审批。创新商事登记方式,推动建立健全与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在社会自治可覆盖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改为政府制定规范、标准和加强日常监管,具体事务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或公民个人自主决定。加大力度向基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努力提供离民众最近、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进一步扩大县、镇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市抓紧研究可进一步直接放权或委托下级审批管理的事项。
严格准入
收费标准未公示可拒绝缴费
审批机关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
有人说,过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像是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特别令人关注的是,针对这种情况,我省决定实行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此次出台的《先行先试方案》,要求不得以政府“红头文件”等形式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设定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审批对象的意见,严格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要依法进行公开听证、论证、咨询,完善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而对已公布取消、转移、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先行先试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减少,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调整或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争取尽快实现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零收费并逐步向全省推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运作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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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级审批事项减40%以上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
到2015年,省内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这是《先行先试方案》透露的具体要求。根据方案,我省要全面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并特别强调,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对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
同时,《先行先试方案》要求,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力争投资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对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创新商事登记制度,实现新设企业申办营业执照4个工作日内办结。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与许可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制、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制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商事经营资格审批。创新商事登记方式,推动建立健全与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在社会自治可覆盖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改为政府制定规范、标准和加强日常监管,具体事务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或公民个人自主决定。加大力度向基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努力提供离民众最近、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进一步扩大县、镇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市抓紧研究可进一步直接放权或委托下级审批管理的事项。
严格准入
收费标准未公示可拒绝缴费
审批机关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
有人说,过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像是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特别令人关注的是,针对这种情况,我省决定实行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此次出台的《先行先试方案》,要求不得以政府“红头文件”等形式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设定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审批对象的意见,严格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要依法进行公开听证、论证、咨询,完善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而对已公布取消、转移、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先行先试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减少,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调整或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争取尽快实现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零收费并逐步向全省推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运作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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