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法治既是小康社会的保障也是重要目标
2012-11-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最新一期的《学习时报》刊登法学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的署名文章称,法治不仅是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法治小康”成为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
文章认为,“法治小康”是当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阶段性任务。根据“小康”社会的基本判断指标,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要达到“小康”标准,必须实现四个基本目标。
首先是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之间关系的基本适度和平衡。从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满足关系来看待“法治小康”,意味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特别是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渴望必须得到制度的基本保障,表现在人民群众的法律诉求上,应当在法律制度上实现“有诉必应”,特别是公民的权利诉求必须要得到制度上的充分救济。
其次是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特别是法律制度自身的“统一性”。果法律制度本身不协调和不统一,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各种潜在或者是现实的冲突,法律规定就不能有效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要保证法制统一性,从法律技术上来看,就是要依据宪法,来对各种法律法规进行“统一解释”,故建立法律法规的“统一解释制度”,是“法治小康”必备要件。
再次,应突出“依宪治国”的时代主题,实现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的历史性跨越。“法治小康”必然以崇尚宪法的法律权威为前提,“以宪法的名义”必然会成为小康社会公共决策、制度执行和纠纷解决的“法治方式”,“宪法上是怎么说的”、“宪法上有依据吗”必然成为小康社会人们“法治思维”的重要内涵。可以说,“宪法至上”是“法治小康”最重要的判断指标。
最后,“法治小康”是人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法治化”,是法治精神占据社会主流的价值形态。一切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行为都不可能获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法治小康”应当通过凝聚成“法治文化”形态的法治精神,影响和左右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不仅组成国家机构,开展国事活动,行使国家权力需要法治的介入;每一个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基层“草根”到领导干部,也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来看待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要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交往关系,正确地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义务,有效地保护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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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法治小康”是当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阶段性任务。根据“小康”社会的基本判断指标,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要达到“小康”标准,必须实现四个基本目标。
首先是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之间关系的基本适度和平衡。从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满足关系来看待“法治小康”,意味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特别是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渴望必须得到制度的基本保障,表现在人民群众的法律诉求上,应当在法律制度上实现“有诉必应”,特别是公民的权利诉求必须要得到制度上的充分救济。
其次是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特别是法律制度自身的“统一性”。果法律制度本身不协调和不统一,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各种潜在或者是现实的冲突,法律规定就不能有效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要保证法制统一性,从法律技术上来看,就是要依据宪法,来对各种法律法规进行“统一解释”,故建立法律法规的“统一解释制度”,是“法治小康”必备要件。
再次,应突出“依宪治国”的时代主题,实现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的历史性跨越。“法治小康”必然以崇尚宪法的法律权威为前提,“以宪法的名义”必然会成为小康社会公共决策、制度执行和纠纷解决的“法治方式”,“宪法上是怎么说的”、“宪法上有依据吗”必然成为小康社会人们“法治思维”的重要内涵。可以说,“宪法至上”是“法治小康”最重要的判断指标。
最后,“法治小康”是人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法治化”,是法治精神占据社会主流的价值形态。一切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行为都不可能获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法治小康”应当通过凝聚成“法治文化”形态的法治精神,影响和左右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不仅组成国家机构,开展国事活动,行使国家权力需要法治的介入;每一个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基层“草根”到领导干部,也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来看待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要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人们之间的各种交往关系,正确地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义务,有效地保护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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