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牺牲或一次性奖100万元
2012-11-28 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二稿)》昨日第三次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与二审稿相比,此次修改稿二稿中,省政府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大幅提高,其中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从4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
草案二审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提出奖金过低,见义勇为牺牲应奖励100万元。这个意见得到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昨日,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在审议结果报告中称,法委、法工委研究后认为,提高奖金额度有利于发挥奖励措施的作用。修改后,奖励金大幅度提高,且仅由省政府颁发。金正佳表示,这一修改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在民政部等《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基础上所作的特别规定,与已有的抚恤补助规定相衔接。
此外,之前版本草案规定,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为统一标准从严把关,省人大建议由省政府评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由省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三审稿第17条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治安员协管员也适用
三审稿还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修改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注释称,本条所称“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治安联防队员、协管员等属于政府机构招聘人员,负有“约定义务”而非“法定职责和义务”,治安员等人员也适用见义勇为定义。
此外,为将更多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加以鼓励,三审稿把未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和并非表现突出的普通救助行为也纳入见义勇为范围,建议不再增加“不顾个人安危”、“表现突出”等界定性用语。
高考优待等条款被删
二审稿中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参加中考、高考可给予一定优待,以及享受入读公办幼儿园和学校的教育优惠政策等规定曾引起争议。三审稿考虑到该规定操作性不强,予以删除。对二审稿中见义勇为过当“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争议条款,三审稿修改为,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热议
需不需要纳税?能否比烈士多?
“奖励100万元,要不要缴税?”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上,见义勇为奖励大幅提高引起热议。有委员称,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缴纳的税高达20万元,广东有没有这个权限在颁发该奖金时免税呢?金正佳称,在制度设计上是不交税。委员们认为条例应该解决是否交税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继兴还表示,他粗略计算排以上干部牺牲后评为烈士的奖励低于100万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若高于烈士应该慎重。”金正佳回应,他们测算过烈士的奖励金是100万元多一点。“烈士是有法定职责的人,比如解放军、公安、武警等。他们在担当这些职务时就知道国家赋予了他们有可能以身殉职的职责。因此国家给了他们相应的较高的待遇。其次,他们在牺牲后家属享受了一系列抚恤政策。而见义勇为人员是没有法定职责的平民。两者的性质不同,由于没有法定职责,见义勇为的贡献比烈士更突出。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获得比烈士高的奖励也是合理的。”
金正佳还表示,广东每年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只有20多人。按照目前的修改稿的标准,省政府最多只需负担2000万-3000万元。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提供的数据进行的不完全统计,以广东省近19年符合条件的平均人数计算,每年需要支出的平均金额约为2020万元,以牺牲、受伤人数最多的年份计算,约为3000万元。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
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
草案二审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提出奖金过低,见义勇为牺牲应奖励100万元。这个意见得到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昨日,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在审议结果报告中称,法委、法工委研究后认为,提高奖金额度有利于发挥奖励措施的作用。修改后,奖励金大幅度提高,且仅由省政府颁发。金正佳表示,这一修改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在民政部等《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基础上所作的特别规定,与已有的抚恤补助规定相衔接。
此外,之前版本草案规定,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由省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为统一标准从严把关,省人大建议由省政府评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由省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三审稿第17条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治安员协管员也适用
三审稿还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修改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注释称,本条所称“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治安联防队员、协管员等属于政府机构招聘人员,负有“约定义务”而非“法定职责和义务”,治安员等人员也适用见义勇为定义。
此外,为将更多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加以鼓励,三审稿把未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和并非表现突出的普通救助行为也纳入见义勇为范围,建议不再增加“不顾个人安危”、“表现突出”等界定性用语。
高考优待等条款被删
二审稿中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参加中考、高考可给予一定优待,以及享受入读公办幼儿园和学校的教育优惠政策等规定曾引起争议。三审稿考虑到该规定操作性不强,予以删除。对二审稿中见义勇为过当“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争议条款,三审稿修改为,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热议
需不需要纳税?能否比烈士多?
“奖励100万元,要不要缴税?”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上,见义勇为奖励大幅提高引起热议。有委员称,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缴纳的税高达20万元,广东有没有这个权限在颁发该奖金时免税呢?金正佳称,在制度设计上是不交税。委员们认为条例应该解决是否交税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继兴还表示,他粗略计算排以上干部牺牲后评为烈士的奖励低于100万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若高于烈士应该慎重。”金正佳回应,他们测算过烈士的奖励金是100万元多一点。“烈士是有法定职责的人,比如解放军、公安、武警等。他们在担当这些职务时就知道国家赋予了他们有可能以身殉职的职责。因此国家给了他们相应的较高的待遇。其次,他们在牺牲后家属享受了一系列抚恤政策。而见义勇为人员是没有法定职责的平民。两者的性质不同,由于没有法定职责,见义勇为的贡献比烈士更突出。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获得比烈士高的奖励也是合理的。”
金正佳还表示,广东每年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只有20多人。按照目前的修改稿的标准,省政府最多只需负担2000万-3000万元。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提供的数据进行的不完全统计,以广东省近19年符合条件的平均人数计算,每年需要支出的平均金额约为2020万元,以牺牲、受伤人数最多的年份计算,约为3000万元。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