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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不应限于提高补偿

2012-11-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历时三年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终于有了新进展。2012年11月2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正案草案,并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具体内容尚未公布,但据知情人士透露,主要内容为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有专家推测指,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近年来,征地环节成为矛盾高发区,而持续不断的征地冲突多由补偿不当引起。根据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当地政府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所做的补贴,总和最高不超过具体地块平均亩产的30倍。但由于农地产值相对不高,且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仅给予有限补偿,并由省级政府规定,这就为地方政府压缩补偿金额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亦最终导致农民所获补偿远小于地块价值。数据显示,1995-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价格平均上涨了3.6倍,而征地补偿标准只提高了0.5倍,征地补偿的标准远赶不上地价涨幅。这样的征地补偿标准,等于是靠压榨农民承包地的财产权以降低城市化成本,血拆、自焚亦往往因此衍生,这不仅造成了对农民的极大不公,亦为社会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征地补偿带来的矛盾,已凸显至不得不重视的地步。去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但该条例未能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问题。其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亦多次承诺,将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今年7月,有消息指,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已上报国务院,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条例颁布前必须先修改土地管理法。虽然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仅作了原则性表述,亦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据悉,此次修改后,房屋不再简单作为“地上附着物”给予有限补偿,而是作为失地农民财产评估其价值,这对提升补偿金额大为有利。然而,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不受侵害,却不能仅依赖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土地于农民而言,不仅仅是一种资源,更是生产资料以及保障来源。一方面,当前农民在土地增益收益中所获得的分配比例十分低,另一方面,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方式亦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据悉,此次修改将拓宽补偿安置方式,由原本的“一口价”货币安置变为补偿与安置分开,安置可因地制宜地选择“安置留地、入股”等多元化方式。安置留地与入股,固然比“一口价”更能持续保障农民的利益,但除此之外,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与社保等问题亦应一并考虑在内,方能令其更多享受城市化的成果。
    另外,目前在征地的博弈当中,农民的声音非常微弱,大量的谈判筹码掌握在村委会手中。村委会在征地补偿款的审核和发放中产生腐败,或利用职权之便收受开发商利益而非法征地,通过虚报造假骗取补偿资金等,均是高发案件,这些行为都令农民的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例如乌坎事件亦是由村委会腐败而起。在征地制度的改革中,除了将更多的利益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外,优化程序、保障农民的谈判权、让农民本身的意志得以在博弈中体现十分关键,否则再高的征地补偿也可能流失在中间环节。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虽然只是原则性规定,却为征地制度的改革带来了希望。期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出台之时,不仅限于征地补偿的提高,更有对当前的交易谈判主体以及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调整。当然,长期而言,若能实现缩小征地范围,让农民有条件地自由流转部分集体土地,将是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