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村务重大决策至少公开半年
2013-7-3
“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每年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随时公布。”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村务公开的频次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6个月以上;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应当长期保留。
2010年3月,佛山市南海区率先在丹灶、西樵和狮山三镇试点,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对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行为实行统一管理、交易、监督。截至去年底,广东全省有19个县、167个镇在镇一级建立了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这一模式或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送审稿中提出,广东应当全面建立村账镇代理制度,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和经济财务监管中心,实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的监管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
扶贫款项、种粮补贴每月公布一次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广东全省村、组两级共有集体经济组织24.2万个,集体资产总存量达3450亿元。如此庞大的集体资产总量,监管与公开必不可少。
送审稿规定的村务公开内容中,涉及到集体经济领域的包括救灾救济、扶贫助残、低保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种粮直补等国家各种补贴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名单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情况等。
另外,还包括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收入使用,宅基地分配、旧村改造和拆迁补偿,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方案等。省政府民政部门将编制统一的村务公开内容目录。
对于以上涉及财务的事项,送审稿要求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其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随时公布。同时,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5日;少于15日的,应当补足15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6个月以上。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保留。
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接受村民投诉
2010年新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在送审稿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更为具体化,提出群众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并且,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和纠正。
更富监督效力的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送审稿规定了村务公开应当包括提出村务公开方案、审查村务公开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确认、公布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等四个步骤。其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扮演审查、提出意见和确认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内容的角色。(辛均庆)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