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小微企业提振实体经济
2013-8-13 来源:南方日报
向晓梅
广东经济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现已形成多层次、各具特色的全方位开放格局,同时具有连通全球、衔接港澳、辐射华南、背靠泛珠和东盟广阔市场腹地的独特区位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拓展市场、加强国际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0多年前,广东凭借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先机,充分发挥临近港澳的地缘优势,开全国创业风气之先,在中华大地上开启了第一次创业大潮,使广东地区成为全国第一片创业沃土。目前,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数量、规模均居全国前列。至2011年底,全省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单位个数468.4万个,实现增加值23336亿元,占GDP的44.3%。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51.8%。从全社会看,80%的流动人口、80%的城镇新增劳动力、80%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
改革开放30多年后,广东面对资源、环境的紧约束以及技术、人才的高端要素瓶颈,加之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依然存在,外需放缓甚至萎缩呈长期化、常态化趋势,“三来一补”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广东亟待寻求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次创业成为必然选择,也具备成为全国中小微企业二次创业沃土的诸多优势。首先,广东经济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现已形成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多层次、各具特色的全方位开放格局,同时具有连通全球、衔接港澳、辐射华南、背靠泛珠和东盟广阔市场腹地的独特区位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拓展市场、加强国际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次,广东制造业基础雄厚,具有完善的产业配套和集聚,可为中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产业链配套支撑。再次,广东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服务机构等创业载体的扶持力度,中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初具规模,服务支撑体系不断完善。
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相比,我省中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投入低于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融资规模与企业实际需求缺口依然较大,缺乏针对初创期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中小企业成长所需要的技能型、创新型高素质人才存在较大缺口,技能型、创新型高素质人才短缺现象依然严重。建议省政府出台实施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广东中小微企业的“二次创业”的政策环境。
第一,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制定中小微企业创业鼓励行业目录,强化中小微企业创业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着重引导中小微企业涉入传统优势产业、现代物流、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幸福导向型产业的产业链若干增值环节。
第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业基地,依托产业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创业基地。在珠三角地区,可侧重在产业集群区内、高新技术园区内建立基地,在东西两翼、粤北山区,要侧重在产业转移园内、工业园区建立基地。提高创业基地建设的土地利用率和孵化小企业的产出率。在创业基地建造标准厂房,其用地指标应优先予以保证,将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纳入省中小微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的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政策担保、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融资服务机构等开展中小微企业技术、融资、宣传、培训、推广等专项活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加大各地创业投资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开展民间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打通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资金通道,壮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实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服务改革与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别于大企业的中小信贷审核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以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等机构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中小微企业引进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并为之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现有的师资、教学设施等条件,编写专门教材,开展专业培训,建立中小微企业人才培养和开发的专业基地。健全人才市场及相关人事制度,加快户籍、人事档案等居民管理改革,满足人才自由流动的需求,放宽人才的进出管理,为人才的流动创造条件。支持创业基地与大学、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企业职工素质;采取政府、企业、高校、社会投资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人才培养输送渠道。
第五,落实好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政策内容,简化中小微企业创业审批环节,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清理收费各项政策,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创业税收政策,提高创业企业成活率。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及国家中小微企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税收优惠政策。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开业始免三年所得税,将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起征点提高到政策许可的最高限。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份额和范围;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门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培训指导和宣传。提高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意识、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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