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3-9-5 来源:南方日报
北 顾
1993年,英国首相梅杰发起了一场“道德回归”运动。当时,街谈巷议盛传一些议员在收钱后代提议案和替商人获取情报。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泰晤士报》派出两个记者,在1994年秋打扮成药商,相继请10名议员在议会上替其药品生意说话,并且许诺每提一个问题将给1000英镑的报酬。意外的是,竟有6名议员欣然赞同这种官商勾结的交易。过了几天,果真有2名议员就药品问题向福利部长提问,但他们暗地里却收下了“药商”所开的两张1000英镑的支票。在掌握了真凭实据后,报社毫不客气地在《泰晤士星期刊》上对此事全盘曝光,令全国哗然。在这种情况下,梅杰任命一个由诺兰主持的生活标准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下院651名议员之中有245名议员在院外做兼职,其收入高出了法定年薪的3倍。于是,1995年,在梅杰政府的推动下,诺兰委员会提出了严格部长以及公务员的公职生活准则的意见,规定部长以及特别顾问应遵守和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规则,如果要加入公司,须有两年的隔离期;对公共咨询和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提出了人事任免和公开性方面的建议,认为应由一名任免委员会的委员来调整任免程序,所有的任命都须听取其职能小组或者独立委员会的意见。
实际上,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也是现代政治腐败的鼻祖。虽然英国不时会曝出大大小小的丑闻,却不至于扩展成大范围权钱交易和严重的政治腐败,这与其权力运行制度的构建密不可分。
防止权力滥用行为,英国主要依靠文官制度。与推行高薪养廉的国家不同,英国文官收入并不很高。低级和中级文官的薪水与非文官同等人员差不多。高级公务员待遇相对较高,但比起在私营公司任职的经理们仍差距甚远。英国公务员之所以比较廉洁,是因为英国有一套较完善的公务员招聘、培训、任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对公务员必须遵循的六条原则,即诚实、负责、客观、政治中立、保密、公平,以及公务员的职业保障、权利保障、行为规则、活动意向、活动幅度和活动程序都做出了详尽规定。同时,英国政府还把道德建设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政府工作“无私、正直、客观、责任感、公开、诚信、领导才能”七大原则,并对每条原则都做出了详细解释。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即《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英国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其子女、配偶、父母和其他亲属的收入和财产不需申报。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社会监督是对政府运用职权的有效制约。如果权力的运行是公开透明的,权钱交易就变成了一种困难的行为。英国《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有义务向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信息。被申请提供信息的公共机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是否拥有被申请的信息;如果拥有该信息,应当向信息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公共机关拥有的信息除了例外信息都应当公开。
通过制度建构,加强腐败预防工作。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专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严格禁止公共机构成员的主动或被动的贿赂行为。依据该法,任何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被严格禁止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也严格禁止他们在此类事务中承诺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对犯有此类行为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7个月的监禁,还可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有的还可能被解除公职、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职,第二次再犯类似罪行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而且从犯罪之日起5年内剥夺其在议会和其他任何公共机构选举中的选举和投票权、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等处罚。1906年,英国在修订《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基础上,颁布了《防止腐败法》,将禁止公共机构成员贿赂的适用范围扩大,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适用于公共机构本身。2003年3月,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新的《反腐败法》,规定“英国公民或根据英国任何一个地区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机构在英国以外的国家或领土上发生的贿赂行为”都要受反腐败法的约束。
原载9月2日《学习时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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