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有望明年上半年出台
2013-11-20 来源:南方日报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部门首次正式公布该条例草案全文征求意见。从立法专题大调研了解民情民声,到提交昨日开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整整半年时间里,《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的诞生凝聚了全省上下的智慧,为我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不懈探索写下精彩的一笔。南方日报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有望在明年上半年获通过。
●南方日报记者 辛均庆
倾听群众声音诉求▶▷基层干部群众盼早日对信访立法
今年4月至5月,一场主题为“新形势下人大立法工作如何为广东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立法专题大调研在广东全省范围内展开。时值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履新伊始,省委书记胡春华多次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好胡春华书记的指示精神,研究推进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开展这次全省性的立法专题大调研活动。
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基本的法规项目有哪些?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有哪些立法建议?从基层群体性事件中反映出社会管理存在哪些突出问题?调研组深入基层“接地气”,先后在21个地级以上市召开74场座谈会,实地考察了44个县(市、区),走访了40个镇(街)、17个社区(村组)、14个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10家企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尤其是普通群众的所想所求。
从调研收集到的34项社会领域立法建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发现,当前影响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信访、农村管理、土地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提出,目前通过立法完善信访制度、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劳资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迫在眉睫。
——基层干部普遍反映,现在缠访闹访多,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问题突出,他们要把60%的精力花在信访维稳上,无暇顾及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
——基层群众建议,尽快制定《广东省信访条例》,明确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界定缠访、闹访与正常维权的界限,保护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的权利,规范信访人行为,完善信访核查终结制度,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立法专题大调研收集到的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的立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研究、梳理和分析,并向省委提交了调研报告,以供决策参考。
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创新委托第三方起草形成建议稿
根据省委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立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经认真研究作出部署,将《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立法工作补充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的指示,为了汇集民智、反映民情,借助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提高法规草案的科学性,保证内容的客观公正,消除部门起草过程中的本位主义倾向,今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委托起草法规草案工作机制,委托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所高校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承担信访条例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任务。
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这在广东省人大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对受委托的三个立法基地来说也是绝无仅有。如何突出广东特色,制订出解决我省信访实践中所遇突出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考验着各方的智慧和能力。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三个立法基地积极开展调研起草工作,系统地收集和整理了学界关于信访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和国内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深入了解我省信访工作的实践情况基础上,认真分析我省信访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拟定了条例基本框架和起草思路。
在深入调研和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三个立法基地按照分工合作的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完成分工起草任务后,在反复研究论证、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三个立法基地提出了专家建议稿,及时完成了委托起草工作。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赴省内外调研学习各地立法和信访工作经验,确保条例的科学性、民主性。
此时已是金秋十月。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反映,省人大常委会认为信访范围过于宽泛、源头预防有所欠缺、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接访工作不够规范、信访秩序时有混乱等问题比较集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提出信访立法思路▶▷重在畅通渠道、源头预防、规范秩序
从我省信访的实际出发,针对调研中了解到的现实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反复研究,并提出了条例草案稿的立法思路。
在明确信访的功能和定位方面,省人大常委会指出,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当以政治参与、表达沟通、权力监督功能为主,权利补充救济功能为辅,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机关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同时,建议在条例中对国务院条例关于诉访分离的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明确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各自的信访受理范围,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并且完善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衔接,确保群众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
如何进一步规范接访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强化信访工作公开,对于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通过信访听证等方式予以解决。另外,还要规范信访复查、复核和核查程序,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建立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确保相关制度落实到位。
调研中,不少基层干部群众反映,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走访、闹访缠访等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在条例中对信访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进一步细化,规范信访事项的提出,并明确规定对集体走访、重复走访、越级走访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稿还有个亮点,就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及时解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纠纷,同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吸纳“枫桥经验”制订
明确及时就地解决合理诉求
《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共有80条,对信访的功能定位、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信访秩序、社会矛盾预防与前置化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的亮点之一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的要求,认真总结、提炼了我省建设网上信访大厅、开展网上信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起便捷、高效的诉求表达机制。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吸纳了“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整合各类调解资源,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方法,规定了“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
网上受理信访制度
关键词1
网上受理信访制度
亮点1▶▷设立网上信访平台和电子信箱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设立网上信访平台、公布信访电子信箱,并为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信访电子信箱提出信访事项提供相应的帮助,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亮点2▶▷建立网上督查、督办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建立网上督查、督办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的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属实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
□声音
广州市海珠区信访局局长黄素平:最好建立一个网络平台,可以发短信、打电话,网上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效果很好,信访的问题90%多都可以在网上解决。
完善诉访分离制度
关键词2
完善诉访分离制度
亮点1▶▷信访人可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
条例草案规范了信访事项的提出,规定信访人可以对有关政策、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可以控告检举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机关提出不属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亮点2▶▷土地、劳资纠纷等八类应走法律途径
哪些事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法规草案明确,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事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事项、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事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等八类事项应当按照诉访分离制度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亮点3▶▷可走法定程序的不作信访事项受理
条例草案明确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且依法应当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
同时还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声音
立法咨询专家徐嵩:目前现实中的访讼不分在相当程度上干扰了法制。从百姓到政府的公务员,全社会都亟需明确信访的制度定位以及信访与司法的关系。我支持专家稿中的说法:“信访是解决纠纷和权利解决的手段,是人民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途径。”应当强化监督功能,弱化救济功能。
细化信访工作程序
关键词3
细化信访工作程序
亮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信访听证
条例草案明确,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声音
立法咨询专家张伟群:信访不仅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载体,还是解决问题的渠道、权利救济的渠道,不能过于扩大不受理范围。要防止为了减轻信访压力而滥用措施,导致信访人投诉无门,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及时就地化解基层矛盾
关键词4
及时就地化解基层矛盾
亮点1▶▷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做到“矛盾不上交”
条例草案明确了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规定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资源,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确保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的信访诉求。
亮点2▶▷首办单位推诿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责
条例草案规定,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其具体承办人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基层。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的,责令作出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亮点3▶▷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者或被开除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音
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建立事前协调制度以及事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访事项的具体负责机构。为了更能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建议最好负有事前协调职责或者有制定权的机构和权力职责的机构是同一个机构。
保障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5
保障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亮点1▶▷对合法信访活动不得“拦访”、“截访”
条例草案对国务院信访条例作了细化和补充,针对实践中的“拦访”、“截访”现象,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信访人合法信访活动的规定,明确“信访人合法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条例草案还规定,当事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应当劝告信访人息访。
亮点2▶▷5人以上走访应在其中推选代表
条例草案明确,5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在共同走访人中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另外,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采取预约的方式进行,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走访。
条例草案规定,5人以上走访未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其余人员返回。
□声音
上访群众黄碧虹:如果在当地得不到处理或者解决,我们就肯定继续往上走。所以,我觉得终结的办法就是规定必须要在当地处理这个问题、化解这个问题。但是,我也很理解信访部门人员的艰辛,如果有法可依,就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条例去执行,问题就很容易解决。所以希望通过立法,信访部门真正能够起到解决矛盾的作用。
统筹:张兴劲 陈广腾
执行:段功伟 黄伟忠 徐林 辛均庆
【来源: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www.gdsqzx.com.cn】
●南方日报记者 辛均庆
倾听群众声音诉求▶▷基层干部群众盼早日对信访立法
今年4月至5月,一场主题为“新形势下人大立法工作如何为广东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立法专题大调研在广东全省范围内展开。时值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履新伊始,省委书记胡春华多次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好胡春华书记的指示精神,研究推进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开展这次全省性的立法专题大调研活动。
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基本的法规项目有哪些?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有哪些立法建议?从基层群体性事件中反映出社会管理存在哪些突出问题?调研组深入基层“接地气”,先后在21个地级以上市召开74场座谈会,实地考察了44个县(市、区),走访了40个镇(街)、17个社区(村组)、14个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10家企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尤其是普通群众的所想所求。
从调研收集到的34项社会领域立法建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发现,当前影响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信访、农村管理、土地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提出,目前通过立法完善信访制度、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劳资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迫在眉睫。
——基层干部普遍反映,现在缠访闹访多,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问题突出,他们要把60%的精力花在信访维稳上,无暇顾及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
——基层群众建议,尽快制定《广东省信访条例》,明确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界定缠访、闹访与正常维权的界限,保护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的权利,规范信访人行为,完善信访核查终结制度,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立法专题大调研收集到的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的立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研究、梳理和分析,并向省委提交了调研报告,以供决策参考。
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创新委托第三方起草形成建议稿
根据省委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立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经认真研究作出部署,将《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立法工作补充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的指示,为了汇集民智、反映民情,借助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提高法规草案的科学性,保证内容的客观公正,消除部门起草过程中的本位主义倾向,今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委托起草法规草案工作机制,委托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所高校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承担信访条例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任务。
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这在广东省人大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对受委托的三个立法基地来说也是绝无仅有。如何突出广东特色,制订出解决我省信访实践中所遇突出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考验着各方的智慧和能力。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三个立法基地积极开展调研起草工作,系统地收集和整理了学界关于信访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和国内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深入了解我省信访工作的实践情况基础上,认真分析我省信访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拟定了条例基本框架和起草思路。
在深入调研和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三个立法基地按照分工合作的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完成分工起草任务后,在反复研究论证、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三个立法基地提出了专家建议稿,及时完成了委托起草工作。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赴省内外调研学习各地立法和信访工作经验,确保条例的科学性、民主性。
此时已是金秋十月。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反映,省人大常委会认为信访范围过于宽泛、源头预防有所欠缺、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接访工作不够规范、信访秩序时有混乱等问题比较集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提出信访立法思路▶▷重在畅通渠道、源头预防、规范秩序
从我省信访的实际出发,针对调研中了解到的现实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反复研究,并提出了条例草案稿的立法思路。
在明确信访的功能和定位方面,省人大常委会指出,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当以政治参与、表达沟通、权力监督功能为主,权利补充救济功能为辅,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机关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同时,建议在条例中对国务院条例关于诉访分离的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明确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各自的信访受理范围,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并且完善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衔接,确保群众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
如何进一步规范接访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强化信访工作公开,对于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通过信访听证等方式予以解决。另外,还要规范信访复查、复核和核查程序,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建立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确保相关制度落实到位。
调研中,不少基层干部群众反映,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走访、闹访缠访等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在条例中对信访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进一步细化,规范信访事项的提出,并明确规定对集体走访、重复走访、越级走访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稿还有个亮点,就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及时解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纠纷,同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吸纳“枫桥经验”制订
明确及时就地解决合理诉求
《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共有80条,对信访的功能定位、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信访秩序、社会矛盾预防与前置化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的亮点之一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的要求,认真总结、提炼了我省建设网上信访大厅、开展网上信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起便捷、高效的诉求表达机制。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吸纳了“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整合各类调解资源,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方法,规定了“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
网上受理信访制度
关键词1
网上受理信访制度
亮点1▶▷设立网上信访平台和电子信箱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设立网上信访平台、公布信访电子信箱,并为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信访电子信箱提出信访事项提供相应的帮助,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亮点2▶▷建立网上督查、督办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建立网上督查、督办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的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属实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
□声音
广州市海珠区信访局局长黄素平:最好建立一个网络平台,可以发短信、打电话,网上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效果很好,信访的问题90%多都可以在网上解决。
完善诉访分离制度
关键词2
完善诉访分离制度
亮点1▶▷信访人可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
条例草案规范了信访事项的提出,规定信访人可以对有关政策、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可以控告检举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机关提出不属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亮点2▶▷土地、劳资纠纷等八类应走法律途径
哪些事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法规草案明确,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事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事项、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事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等八类事项应当按照诉访分离制度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亮点3▶▷可走法定程序的不作信访事项受理
条例草案明确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且依法应当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
同时还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声音
立法咨询专家徐嵩:目前现实中的访讼不分在相当程度上干扰了法制。从百姓到政府的公务员,全社会都亟需明确信访的制度定位以及信访与司法的关系。我支持专家稿中的说法:“信访是解决纠纷和权利解决的手段,是人民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途径。”应当强化监督功能,弱化救济功能。
细化信访工作程序
关键词3
细化信访工作程序
亮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信访听证
条例草案明确,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声音
立法咨询专家张伟群:信访不仅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载体,还是解决问题的渠道、权利救济的渠道,不能过于扩大不受理范围。要防止为了减轻信访压力而滥用措施,导致信访人投诉无门,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及时就地化解基层矛盾
关键词4
及时就地化解基层矛盾
亮点1▶▷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做到“矛盾不上交”
条例草案明确了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规定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资源,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确保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的信访诉求。
亮点2▶▷首办单位推诿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责
条例草案规定,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其具体承办人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基层。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的,责令作出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亮点3▶▷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者或被开除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音
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建立事前协调制度以及事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访事项的具体负责机构。为了更能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建议最好负有事前协调职责或者有制定权的机构和权力职责的机构是同一个机构。
保障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5
保障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亮点1▶▷对合法信访活动不得“拦访”、“截访”
条例草案对国务院信访条例作了细化和补充,针对实践中的“拦访”、“截访”现象,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信访人合法信访活动的规定,明确“信访人合法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条例草案还规定,当事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应当劝告信访人息访。
亮点2▶▷5人以上走访应在其中推选代表
条例草案明确,5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在共同走访人中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另外,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采取预约的方式进行,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走访。
条例草案规定,5人以上走访未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其余人员返回。
□声音
上访群众黄碧虹:如果在当地得不到处理或者解决,我们就肯定继续往上走。所以,我觉得终结的办法就是规定必须要在当地处理这个问题、化解这个问题。但是,我也很理解信访部门人员的艰辛,如果有法可依,就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条例去执行,问题就很容易解决。所以希望通过立法,信访部门真正能够起到解决矛盾的作用。
统筹:张兴劲 陈广腾
执行:段功伟 黄伟忠 徐林 辛均庆
【来源: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www.gdsqzx.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