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麟:营商环境关注的是如何进行“聪明的监管”
2014-6-3
营商环境是制约经济活力从而影响经济实力的基本因素,是国家和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现“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
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是政府和社会对企业创办与企业运营实行监管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按照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研究报告,营商环境优良的标志是建立了有助于推动市场交往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法规,同时又较好清除对市场营商主体发展所设置的不必要的障碍,即在社会范围内具备了健全的低交易成本的市场体系与市场秩序运行的制度监管体系。
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为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宽松的商事制度环境
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力和经济实力,首先依托于企业的活力与实力,而这需要以相对宽松的商事制度环境为前提。所以,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从市场准入的角度,必须对工商登记制度深化改革,适当降低企业创办的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和程序,取代繁琐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和“网络化”方式办理等,为企业的创办提供便捷的服务;从市场运营的角度,必须减少对市场生产者、经营者的不必要的商事干扰,把该由市场运行规律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交给市场主体去处理和承担;从市场监管的角度,必须建立健全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监管标准与方式应该建立在获得市场主体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消除监管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实现市场主体自律与他律相一致的商事监管机制。
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对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提供公平透明的制度保障
优良的营商环境具有海纳百川的包容性,意味着对所有经营正当合法业务的生产经营者一视同仁,扫除不合理的行政壁垒,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各类企业创造发展的机会。因此,从企业所有制的关系看,必须实行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发展,完善公开透明的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彼此相互联合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内外资的关系看,必须实行相对统一的国民待遇,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参照一般的国际惯例,不骄纵任何一类企业,对外资企业实行公正合理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从大小企业的关系看,必须既鼓励大企业投资,又注重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机会,把市场扶强扶大与政府更多帮扶小微企业结合起来,以更好协调经济发展与维护市场良性竞争以及改善就业、民生的关系。
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充分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优良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充满活力与和谐有序的辩证统一,本质上是处理好“避免过度监管以保持企业活力”与“通过健全的规则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任何社会的生产和经济活动,最终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对于脱离社会需要甚至侵害公众利益的企业不法行为和缺德行为,在其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是必须以严格的市场监管予以防范、制止乃至惩罚的,并辅之以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市场进入与市场退出机制;若放任不法厂商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侵害,或者对公司大股东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对垄断企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权益的行为置之不理,就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属于企业合法行使自主权的范围,以及企业对自身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合法使用的权利,应该得到严格的保护;政府和社会必须对各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来自何方,都应该坚决制止和依法处理。
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完善企业与市场运作的协同性强的配套服务体系
营商环境的打造,是一项协同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从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到政府与社会相关方面对营商环境的维护监管,到一系列服务于生产经营者的政策措施的配套质量与效率,需要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乃至社会舆论与消费者等方方面面的共识与合力。比如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面,涉及多个政府审批部门的工作协调,只要其中一个部门缺乏改革意识,整个审批过程的简化就不可能真正落地;其次,企业完成登记进入创业和举办过程中遇到的基础设施条件、财税政策、融资政策与效率、安全与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的保障措施、各种交易中介的健全与交易的透明度,甚至包括企业创办的辅导性服务等,都是营商环境内涵与外延的重要成分,只有全方位地加以改善,才能使创业者、生产者、经营者充分受惠;最后,构建一流营商环境须与时俱进,监管部门要不断适应技术进步与经营业态更新的变化,不断学习和创新市场管理的体制机制。
“营商环境”关注的是如何进行“聪明的监管”,而这样的监管需要运作良好的政府来提供,这是世界银行作出的判断。因此,在国际营商环境中名列前茅的恰恰不是那些放弃监管的经济体。所以,我们应该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看作是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所要求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项重大改革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并由此促成企业发展、经济繁荣与政府职能转变同步实现。
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是政府和社会对企业创办与企业运营实行监管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按照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研究报告,营商环境优良的标志是建立了有助于推动市场交往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法规,同时又较好清除对市场营商主体发展所设置的不必要的障碍,即在社会范围内具备了健全的低交易成本的市场体系与市场秩序运行的制度监管体系。
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为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宽松的商事制度环境
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力和经济实力,首先依托于企业的活力与实力,而这需要以相对宽松的商事制度环境为前提。所以,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从市场准入的角度,必须对工商登记制度深化改革,适当降低企业创办的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和程序,取代繁琐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和“网络化”方式办理等,为企业的创办提供便捷的服务;从市场运营的角度,必须减少对市场生产者、经营者的不必要的商事干扰,把该由市场运行规律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交给市场主体去处理和承担;从市场监管的角度,必须建立健全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监管标准与方式应该建立在获得市场主体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消除监管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实现市场主体自律与他律相一致的商事监管机制。
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对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提供公平透明的制度保障
优良的营商环境具有海纳百川的包容性,意味着对所有经营正当合法业务的生产经营者一视同仁,扫除不合理的行政壁垒,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各类企业创造发展的机会。因此,从企业所有制的关系看,必须实行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发展,完善公开透明的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彼此相互联合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内外资的关系看,必须实行相对统一的国民待遇,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参照一般的国际惯例,不骄纵任何一类企业,对外资企业实行公正合理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从大小企业的关系看,必须既鼓励大企业投资,又注重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机会,把市场扶强扶大与政府更多帮扶小微企业结合起来,以更好协调经济发展与维护市场良性竞争以及改善就业、民生的关系。
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充分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优良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充满活力与和谐有序的辩证统一,本质上是处理好“避免过度监管以保持企业活力”与“通过健全的规则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任何社会的生产和经济活动,最终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对于脱离社会需要甚至侵害公众利益的企业不法行为和缺德行为,在其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是必须以严格的市场监管予以防范、制止乃至惩罚的,并辅之以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市场进入与市场退出机制;若放任不法厂商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侵害,或者对公司大股东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对垄断企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权益的行为置之不理,就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属于企业合法行使自主权的范围,以及企业对自身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合法使用的权利,应该得到严格的保护;政府和社会必须对各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来自何方,都应该坚决制止和依法处理。
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完善企业与市场运作的协同性强的配套服务体系
营商环境的打造,是一项协同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从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到政府与社会相关方面对营商环境的维护监管,到一系列服务于生产经营者的政策措施的配套质量与效率,需要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乃至社会舆论与消费者等方方面面的共识与合力。比如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面,涉及多个政府审批部门的工作协调,只要其中一个部门缺乏改革意识,整个审批过程的简化就不可能真正落地;其次,企业完成登记进入创业和举办过程中遇到的基础设施条件、财税政策、融资政策与效率、安全与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的保障措施、各种交易中介的健全与交易的透明度,甚至包括企业创办的辅导性服务等,都是营商环境内涵与外延的重要成分,只有全方位地加以改善,才能使创业者、生产者、经营者充分受惠;最后,构建一流营商环境须与时俱进,监管部门要不断适应技术进步与经营业态更新的变化,不断学习和创新市场管理的体制机制。
“营商环境”关注的是如何进行“聪明的监管”,而这样的监管需要运作良好的政府来提供,这是世界银行作出的判断。因此,在国际营商环境中名列前茅的恰恰不是那些放弃监管的经济体。所以,我们应该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看作是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所要求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项重大改革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并由此促成企业发展、经济繁荣与政府职能转变同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