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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水十条” 广东城市消除黑臭水体存挑战

2015-4-17 来源:南方日报

  继2013年“大气十条”落地后,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吹响了向水污染宣战的号角。

  《计划》提出10条、35款、76项、238个具体措施,总体目标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环保部预计,实施《水十条》将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循环发展。

  在备受关注的水质目标中——到2020年,包括珠江在内的七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超70%,2030年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为保障《计划》顺利落实,《计划》相比以往的公开政府文件,罕有地将各项措施都分解到了相关部委身上。严格考核制度,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

  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今年是实施省政府通过的《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第二阶段实现“三年新突破”的年份。广东将加大《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实施力度来贯彻国家“水十条”,包括在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落实地方政府治水责任,组织开展重点河流的第三方评估,出台重污染的练江和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修编淡水河、石马河污染整治方案,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整治,大力整治珠三角城镇河涌污染,力争年内珠三角基本消除有功能区划的劣V类水体。

  目标亮点:七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超70%

  条文: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2020年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

  解读:粤城市消除黑臭水体存挑战

  专家解释,这是“水十条”需要达到的主要指标,达到这些指标,就可以实现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良性循环。据南方日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去年,全省主要江河水质总体良好,77.4%的断面水质优良,提前达到《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5年的目标(断面优良率75%以上)。其中52.4%的断面为I到II类的优质水。“对照‘水十条’的指标,广东在大江大河上水质优良率达到‘水十条’的目标问题不大,我省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近年也一直保持100%达标”。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

  不过,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指标,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城市要达到上述要求仍有相当难度。”监测显示,去年我省仍有8.1%为劣V类重度污染水质,龙岗河、坪山河、深圳河、练江和小东江湛江段5个江段水质属重度污染,上述江段都有不少属于城市建成区中的水体。而珠三角内河涌污染问题也较为突出。省人大去年起也将广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练江、湛茂小东江纳入重点挂牌督办。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指出,上述流域内均存在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重污染企业过于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制度亮点:未通过年度考核将约谈地方政府

  条文:《计划》首次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治水的主体责任,并严格目标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解读:广东将在重污染流域考核“河长”

  事实上,明确地方政府的治理主体责任,签订任务责任书,严格考核等举措,都是借鉴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先进经验,也符合新《环保法》属地管理的原则。而广东除了将执行“水十条”要求外,近年还在重污染流域治理推行“河长制”。根据《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对珠江广州河段、佛山水道、西南涌、水口水道、花地涌、深圳河、淡水河、石马河、前山河、茅洲河、独水河、大燕河、练江、枫江、小东江等重污染流域治理实行“河长”责任制,按照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要求,由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本地区内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对一年考核不合格的“河长”进行约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国家每年公布水环境最差10城市名单

  条文: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解读:广东重点河流水质每季度公布

  信息公开是倒逼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全国各地公布空气质量信息,环保部每月公布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均对督促各地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良好效果。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广东从去年起已将空气质量排名的城市从珠三角9市拓展到全省21个地市,并每季度公布,在水环境信息上也借鉴了这一举措,从去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公布重点河流水质状况和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举措亮点:结合水质改善要求淘汰落后产能

  条文:为从源头上治水,《计划》提出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调整产业结构两大条。当中亮点条文有——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解读:广东推差别化环保准入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越来越高。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将会被重罚,甚至被取缔。对此,省环保厅提出,广东将严格实施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和差别化环保准入政策,加强项目准入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削减替代,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认真落实火电、水泥、工业锅炉、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排放新标准,继续在珠三角地区和重点流域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分阶段实施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练江等重点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开展环保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评估,以环保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节水治污等产业发展

  条文: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解读:带动环保产业新增1.9万亿产值

  治水对产业转型的正能量,还体现在对环保产业的拉动。环保部专家分析,《计划》通过加大治污投资力度,大幅提升污染治理科技、环保装备研制和产业化水平等措施,将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使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计划》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循环发展、提高用水效率、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等措施,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优化生产力结构,为“稳增长”、“调结构”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实施《计划》,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累计增加非农就业约390万人,使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增加2.3%,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多赢。

  ■声音
    水利部有关负责人:“水十条”凸显“全链条”治水的特点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陈明16日表示,该计划凸显了流域管理、水陆统筹、系统治理、协力治污和突出执法监督等“全链条”治水的特点。

  陈明说,此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有以下特点:

  ——体现了流域管理要求。要求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体现了水的流域特性。

  ——强化水陆统筹管理。“水十条”更加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提出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地下水超采,控制用水总量,加强工业、城镇和农业节水工作,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建立系统治理的格局。突出措施的系统性、综合性,多措并举,建立了从源头到末端全覆盖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体系。

  ——形成协力治污的局面。强调充分发挥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突出执法监督作用。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链接——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瞄准当前影响水安全的种种问题,“水十条”出台恰逢其时。多项约束性“硬指标”,规定了完成时间、责任单位,以及对地方政府排名和落后名次的惩罚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治污形成了“硬约束”。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浩等专家认为,“水十条”量化指标的另一个重要亮点,是它不再停留在减排量、排放标准等以往常用的手段上,而直接将河流等水体的改善程度作为考核标准,包括七大水系的水质标准、地级市以上城市黑臭水体的数量等刚性指标。

  记者梳理“水十条”中的主要约束性指标,并请专家进行简要分析

    七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超70%

  ——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这是“水十条”需要达到的主要指标,达到这些指标,就可以实现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良性循环。

  地级市集中饮用水水质达Ⅲ类高于93%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饮水安全的前提是水源安全。现在好水越来越少,水源地水质变差是不争的事实。要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首先要从源头抓起。

  敏感区域达到一级A标准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过去因为排放标准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水依旧很脏。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会改变,排放标准提高了,水就可以再次利用,排入河湖的水,也可以促进水质好转。

  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在许多城市,污水处理厂还远远滞后于城市发展、污水处理的需要,大量污水直排河湖,有的即便开工也因收集效率不高,处理成本高、效率低。今后通过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铺设收集管网,实现将污水百分百的收集和处理,以实现循环利用。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严重缺水地区,水污染形势严峻。以北京为例,每年21亿立方米的水资源要维持36亿立方米的需求,缺口达15亿立方米。北京市近年来加大再生水利用,2014年再生水利用量已达到8.6亿立方米。此次“水十条”部分条款针对京津冀地区专门列出了约束性指标,有些项目要求京津冀地区提前完成。

  重要用水量两指标双下降

  ——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节水不再是口头上喊喊而已,这次“水十条”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限期淘汰不合标准用水器具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