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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与评优挂钩”的制度善意与法律困境

2015-7-27 来源:南方网

    7×24小时待命,全年365天无休?这样玩命工作评不了劳模。7月24日,记者从广西职工带薪年休假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全区统一要求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情况和本年度年休假计划及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力争应休尽休;工会将年休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评优评先活动时,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7月25日《南国早报》)

  在我们的刻板印象中,劳模都是从不休假甚至带病工作的“工作狂”。在这种导向之下,劳动者往往觉得“劳动光荣、休假可耻”,提起休假羞羞答答,因担心休假影响在单位的发展而“不敢休”。当然很多时候,劳动者更是“不能休”。由于分散的劳动者在组织化的资本面前极其弱势、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一些用人单位频频以各种理由、常常借内部规定剥夺员工休假权,很多劳动者敢怒不敢言。

  带薪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无论员工是“不敢休”还是“不能休”,背后都反映出一个问题——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监督企业依法落实《劳动法》、为劳动者争取休假权利方面的工作存在不足。如今我们看到,广西人社部门提出加强对用人单位休假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规定将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以评价体系引导员工休假,具有鼓励休假甚至强制休假的鲜明导向意义,展现出公权力为劳动者负责的积极态度。

  但是我们在肯定“不休假当不了劳模”具有制度善意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一规定还面临着法律困境。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许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地方没有权利剥夺此类劳动者评优评先的权利,毕竟,广西发布的规定不能与上级部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相冲突。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不休假当不了劳模”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当然,指责广西方面发布的带薪休假规定违法,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反,我们倒是可以因此呼吁完善带薪休假的相关立法,堵住立法上的漏洞,对于某些可能被用人单位利用、拿来剥夺员工休假权利的条款加以修正,以为劳动者创造更健康的劳动环境。(作者: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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