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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容误”应引入非官方评价机制

2015-8-26 来源:南方网

    8月21日,佛山市委审议通过了《中共佛山市委关于落实省委“三个区分”激发改革创业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佛山市纪委佛山市监察局关于落实“三个区分”的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六种情形可“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让“三个区分”落地,这在全省尚属首例。(8月24日《南方日报》)

  “老虎苍蝇一起打”、“反四风”尽吹不息的反腐环境下,官场上开始出现一些“观望派”、“骑墙派”,这些人裹足不前,不为人先,畏难不前,活力锐减,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甚至是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连一天的钟都不愿撞了。显然,这既有其个人思想认识上的原因,也与宽容改革失误者的容错机制的推动力度有关。“三个区分”、“六种情形”,则将会给改革开创的探索者、追求者、先锋者们吃下一剂“定心丸”。只是,对此的评定与评价,在官方之外,若能引入非官方评价机制多置喙,将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改革容误具体制度落实的关键,在于“评价尺度”的把握。因为,哪些属于可“容误”?哪些本就是错误、违法?如果没有明确、清晰的标准,其中或本就存在模糊区间,或会留下人为故意模糊的机会与可能。这就会引发群众的疑惑、质疑和质问,甚至产生不信任感,也容易丧失法纪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因此,如何评价是“缺乏经验”还是“明知故犯”,如何判断“无意过失”还是“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是否可以对此“容误”?这需要官方确立科学的评判标准和监督机制。但是,如果仅由同一官方内部自我评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面或难以做出公平评判,另一方面也不易获得公众的强力信服。所以,在官方内部对改革容误评价机制之外,还应引入非官方的评价机制,二者有机结合,更易得出是否属于“容误”的共识。

  非官方评价机制,包括独立于官方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价、媒体评价、公众评价等。例如,对为官者大力推行的一项社会建设工程,虽其中存在失误,但其是民生工程,还是面子工程?其是大公无私之下的无意之失,还是中饱私囊的故意贪腐?如果其评价机制全由官方内部自我评判,就很容易被公众误解为“自我包庇”。因此,在官方调查评价机制之外,让非官方机制多置喙,进行综合社会评价,这样的“容错”定论,则会得到全社会的一致公认。

  例如,一项民生工程,或一项拆迁建设,或一个重大信访事项,对于敢行敢试者的失误,在内部评判的基础上,不妨阳光公开地交由官方之外的社会各界予以评价。如果牵涉到资金、财产、盈亏、失误原因等的调查,也可委托社会独立审计组织进行评判,并广泛征求媒体、公众意见,再做出综合评定,溯本清源之下,才能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才不会被公众误认为是给纪律“松绑”,是官方在为自身违法违纪找退路和预留后路。

  科学、独立评价机制的引入,会让改革创新者获得更为广泛的理解与支持,特别是受到广大公众的肯定,将更能鼓舞改革者大胆创新、开拓有为。(来源:南方网  作者:陈怀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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