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定价勿等楼盘售完狮子大开口
2015-8-27 来源:南方网
这个月起,福州晋安区一楼盘的地下车库的车位,一个要卖60万元,或月租770元。这两个价格都被认为大大高于市场价,引起许多业主的不满。而开发商则咬定价格不放松,双方两次协商未果。小区开发商相关人士说,地下停车位是稀缺资源,实行市场自主定价,政府部门并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和指导价格。有律师称,停车位价格是市场定价,开发商此举“并未违法”。(8月25日《海峡都市报》)
作为配套设施,如果楼盘销售时,停车位的价格定得很高,想买房又想买车位的市民就会估计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是不是在这个小区购房,或购房时是不是购买车位。这时的车位定价,可以被认为是市场定价。楼盘销售时,未确定车位价格,等业主购房后,开发商瞄准业主对车位的需求,狮子大开口地确定车位价格,这样的车位定价显然有悖市场定价的基本原理。因为没有满足购房市民的知情权,开发商的行为让购房市民进退两难,就不合理。
停车位是稀缺资源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对于无法新增停车位的老旧小区,停车位是稀缺资源不假;对于新建小区,停车位没有理由成为稀缺资源。开发商不能提供足够的停车位,或停车位价格畸高,扇子就卖冰出去。为了保证楼盘的销售,让购房市民满意,开发商建设并提供适量的停车位,且停车位的价格与周边小区基本持平,是很正常的。否则,楼盘卖不动,停车位就不可能以现在的天价销售。
停车设施价格放开,不是小区停车位胡乱定价的理由。晋安区涉事楼盘,是去年底交付的,一开始私家车停放在地下车库并不收费。8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用价格杠杆作用,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知悉这一消息,该楼盘地库出入口才设置道闸,开始销售车位,停车位售价远高于周边小区的停车位行情,是滥用停车设施新政。即使“并未违法”,情理上也说不通。
与小区的花木、道路一样,停车位是业主居住环境必备的配套设施,开发商有义务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停车位看上去是市场定价,实际上是见风定价销售。因销售楼盘在先,车位销售在后,两者未同时公开,使业主有失车位价格的知情权。该小区的停车位已经使用,并非新建,小区车位等配套设施定价,理应依法征得业主同意。车位定价没有业主参与,业主没有话语表达权,显失公平。
开发商说,“售楼到车位出售有一个时间差,当时置业顾问最多只会告诉业主周边的行情价,不代表我们也会卖这个价格。”楼盘与车位销售固然存在时间差,但两种地块价格是既定和相同的,车位与楼盘的建设成本基本确定,打时间差销售可以应时定价,不应该远超出周边行情。售楼时未明示车位价格或价格区间,也未承诺车位价格,业主当初接受楼盘的价格,也意味着默认了车位价格与周边行情相近。开发商售房时所作所为,或为车位定价销售设了一个局,或是借政策大发横财。对此,业主不认同停车位价格,并非没有道理。
总之,停车位市场定价,应满足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机动车成为一般家庭标配的背景下,开发商捂车位,与捂楼盘是同一出把戏。对滞后销售的天价车位,因为楼盘销售与车位定价不协调、不同步,业主可以拒绝;开发商绑架和侵犯购房市民权益的做法,不能因其“并未违法”,丧失业主应有的发言权,听开发商任性摆布。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
作为配套设施,如果楼盘销售时,停车位的价格定得很高,想买房又想买车位的市民就会估计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是不是在这个小区购房,或购房时是不是购买车位。这时的车位定价,可以被认为是市场定价。楼盘销售时,未确定车位价格,等业主购房后,开发商瞄准业主对车位的需求,狮子大开口地确定车位价格,这样的车位定价显然有悖市场定价的基本原理。因为没有满足购房市民的知情权,开发商的行为让购房市民进退两难,就不合理。
停车位是稀缺资源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对于无法新增停车位的老旧小区,停车位是稀缺资源不假;对于新建小区,停车位没有理由成为稀缺资源。开发商不能提供足够的停车位,或停车位价格畸高,扇子就卖冰出去。为了保证楼盘的销售,让购房市民满意,开发商建设并提供适量的停车位,且停车位的价格与周边小区基本持平,是很正常的。否则,楼盘卖不动,停车位就不可能以现在的天价销售。
停车设施价格放开,不是小区停车位胡乱定价的理由。晋安区涉事楼盘,是去年底交付的,一开始私家车停放在地下车库并不收费。8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用价格杠杆作用,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知悉这一消息,该楼盘地库出入口才设置道闸,开始销售车位,停车位售价远高于周边小区的停车位行情,是滥用停车设施新政。即使“并未违法”,情理上也说不通。
与小区的花木、道路一样,停车位是业主居住环境必备的配套设施,开发商有义务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停车位看上去是市场定价,实际上是见风定价销售。因销售楼盘在先,车位销售在后,两者未同时公开,使业主有失车位价格的知情权。该小区的停车位已经使用,并非新建,小区车位等配套设施定价,理应依法征得业主同意。车位定价没有业主参与,业主没有话语表达权,显失公平。
开发商说,“售楼到车位出售有一个时间差,当时置业顾问最多只会告诉业主周边的行情价,不代表我们也会卖这个价格。”楼盘与车位销售固然存在时间差,但两种地块价格是既定和相同的,车位与楼盘的建设成本基本确定,打时间差销售可以应时定价,不应该远超出周边行情。售楼时未明示车位价格或价格区间,也未承诺车位价格,业主当初接受楼盘的价格,也意味着默认了车位价格与周边行情相近。开发商售房时所作所为,或为车位定价销售设了一个局,或是借政策大发横财。对此,业主不认同停车位价格,并非没有道理。
总之,停车位市场定价,应满足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机动车成为一般家庭标配的背景下,开发商捂车位,与捂楼盘是同一出把戏。对滞后销售的天价车位,因为楼盘销售与车位定价不协调、不同步,业主可以拒绝;开发商绑架和侵犯购房市民权益的做法,不能因其“并未违法”,丧失业主应有的发言权,听开发商任性摆布。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