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票制存废:解铃还须系铃人
2016-1-21 来源:南方网
近年来,珠三角各地越来越多的车主和企业以实际行动抵制年票制。更有人一纸诉状将年票批复、收费和管理的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然而,关于年票制的诉讼,要么败诉,要么根本无法进入实质审理程序就被驳回。(1月19日金羊网)
应该说,珠三角部分城市对机动车实行年票制,也并不完全是师出无名。比如第一个“吃螃蟹”的广州市,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试行办法,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本市车辆所有人每年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年票通行费;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自滞纳金产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告车辆所有人仍不履行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这个规定是否与上位法发生冲突一直存在有争议,但作为地方政府施行的一项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在该规定没有被明确废止之前,它对具体的行政对象仍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诚然,年票制自实施以来,其公平性和合法性就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但我们做什么事情,都不能因为目的正确就忽略了程序正义。或许,年票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甚至已到了该寿终正寝的时候了,但在其执行效力没有被剥夺之前,我们不能因为存在有争议,出现了反对的声音,就可以藐视这项地方性法规的存在,将自己凌驾于制度之上另行其事。
具体来看,一部分车主认为年票制违法了上位法,从而产生抵触情绪,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便是如此,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诉求,如果以拒交年票的方式来“死磕”,得到的只是“一个人的胜利”,严格地说,这也是一种“以暴制暴”,这样做不仅人为增加了对立情绪,不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令严肃的政策性收费行为,沦为一种专挑软柿子捏的选择性执法,这对按规交费的大多人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在年票制合法与否、是存是废这个问题上,归根结底,还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出面给个明确的说法。如果认为实行年票制确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属于合法的收费行为,那就要理直气壮地严格执法,对拒交行为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罚。相反,如果自己觉得推行这项政策尚有些底气不足,就无须犹抱琵琶半遮面,而应该丢掉顾虑,果断地予以废止,以维护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来源:南方网 作者:梅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