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儿童于困境,是成人世界的失职
2016-6-20 来源:南方都市报
6月17日,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据称,本次意见明确了县乡村三级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尝试通过设立专职或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的方式解决“最后一公里”的服务递送问题。
“困境”、“儿童”,这本不该是两个有联系的词,未成年人独立生存的能力处于待建设状态,家庭、社会以及政府对于未成年人都声言呵护备至,不让未成年人长期陷于困境中,尽管愿望美好,但现实残酷。按照民政部门的定义,所谓“困境儿童”,是指由于自身、家庭和外界等原因陷入困境,需要予以帮助和保障的儿童。总体来看,儿童陷入困境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家庭经济贫困,第二个是自身残疾,第三个是监护缺失或失当。
并不是所有的困境都不可避免,甚至很大一部分儿童的困境,本身存在尽早干预、及时救助的可能。比如家庭暴力,伤害儿童的很多是他的亲人,媒体频繁爆出的家暴新闻,妇女与儿童是最大的两个受害者群体,而细分之后会发现,母亲对子女的家暴,问题同样严峻。
日前东方卫视播出的烦恼倾诉节目《四大名助》中,一位10岁女孩口中的“虎妈”动辄打孩子几个小时,各种残忍对待甚至精神摧残,“打小孩很正常,我爸也是这么打我的”,一个孩子的苦恼不仅让节目嘉宾震惊,也再次激活家暴话题。但讨论仅仅是讨论,孩子还要跟着妈妈回家,家门里面会不会改变,没有人知道。让未成年人陷于困境,而社会缺乏救助之能力,这一定不是个有希望的社会。
对长达数年以爱护之名进行的虐打、虐待,社会缺乏回击、阻止的能力,显然更让人揪心。今年3月,《反家暴法》出台,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要求社会各方面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及时报案,报案后及时干预,说起来容易,但落实到具体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制度层面必须回答的首先是“不这么做又会怎样”的问题。违背法定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会被法律甚至刑法所追究,尤其是在个案层面,当侵害发生,当外力干预滞后于惨剧,由谁来承担失职的责任,本身就决定了制度层面所设计的诸多预案能否从纸面走到现实。《困境儿童保障意见》提到,对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这一条规定背后,有着血淋淋的教训,2003年四川成都吸毒女子李桂芳因偷盗被抓,办案机关无视其多次“女儿孤身在家,无人陪伴”的哀求,最终导致年仅3岁的李思怡被活活饿死在家中的惨剧。同样的疑问是,对于困境儿童的这条刑诉程序保障,是否有硬性约束,不这么做又会怎样?程序法治对执法机关的明文约束条款不少,其他程序不被遵守是否又真的被追究了?就像警察查身份证前要先亮证,规定一直都在,但为何还是争议不断,最终需要公安部专门出来再明确一次?
成人的世界,真的会当真吗?
困境会发生甚至有些困境不可避免,与困境发生后如何及时有效地进行干预、救助,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进入公共讨论范畴的困境儿童议题,更多是希望借此寻求改变的可能。“救救孩子”,这句话所反映出的急迫,在成熟运转的社会机制和国家保障中,永远不该出现。此刻,逢此新文件出台,希望这是我们最后一次喊:救救孩子!(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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