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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企业信用信息“孤岛”

2016-8-10 来源:学习时报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统一信用体系与专项信用体系并存的基本格局。但是,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建设还存在着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不足,信息难以共享等问题。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建设的重点内容,就是加强政府的信用建设责任,打破信息分割,实现企业信用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当前企业信用平台建设的基本格局

  目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领域,我国已经形成了统一信用体系与专项信用体系并存、相互促进的格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中心的企业统一信用体系初步形成。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体系外,其他部门搭建的专项信用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实践,也取得了重大进展。问卷调查结果表明,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外,当前知名度最高的仍然是人民银行的征信平台,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调查的结果如下:339家样本企业中,有210家企业表示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平台,占比约为62.0%;有167家企业表示了解人民法院的诉讼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占比约为49.3%。其他信用平台的认知度均低于40%。

  我们也考察了北京、天津以及十余个地级市、县级市的信用平台建设情况,发现地方政府部门也在中央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基础上,根据地方情况搭建了各具特色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地方的这些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极大地扩展了企业信用信息的覆盖面,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公示信息的实用性和专业度,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效果。

  企业信用信息缺乏有效的整合与共享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均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过课题组通过网上查询、测试等方式逐一进行分析,我们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平台的技术规范有待进一步改善,企业信息查询不够方便、快捷、流畅,信息查询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一些技术性的障碍,咨询服务平台缺位;系统里的企业信用信息还不够丰富、完整,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够及时;一些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股权变更等核心信用信息长时间空白;部分地方对抽查检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执行还不到位。

  此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暂时还没有大规模接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存在诸多障碍。

  二是其他部门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建立或继续完善了相应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这些平台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平台建设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在我们抽查的2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及15个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多数部门和直属机构尚未建立专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相关部门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建设适应本行业特点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平台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已经建立的专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大部分存在企业信用信息量比较少、企业信用信息不够丰富等问题。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普遍缺失。我们通过查询发现,没有建立专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超过一半部门的官网上查询不到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信息。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然有待进一步改进,尤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缺乏信息的良好对接,相关的信息尚未归集到中央部门,不便于社会的利用。

  重复报送信息的问题突出。各政府部门出于各自管理的需要,要求企业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从而形成多头报送信息、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而且,报送信息的标准又不统一,难免形成信息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三是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各地方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建设参差不齐,东部一些商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上走在全国前列,有的城市的相关平台在某些方面还优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西部城市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普遍质量不高,不少城市的相关平台建设存在滞后、缺位等问题。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城市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了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但也有一些城市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形式主义比较严重。


 整合和共享信用资源的重点环节

  为了完善企业信用机制体系建设,必须加强统一信用体系与专项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为解决信息分割的问题,建议强化如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企业信用立法,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法律界定,明确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的部际协调和统筹机制,对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职责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就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时限、信息内容、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程序、问责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继续加强各专项信用平台建设。各专项企业信用建设平台应在各自的领域内,继续强化对企业在本领域的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市场退出等信息公示,从而为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社会利用奠定信息资源基础。

  三是各专项信用平台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和共享。鉴于工商登记的信息具有基础数据和源头数据的功能,是社会对企业进行信息查询和利用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渠道,因此,在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过程中,其他部门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基础信息应接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中,促进专项企业信用平台与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有效对接和协调,从而建立一个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化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四是平衡好两对关系。首先平衡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条例》所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仅仅是基础信息的公示。市场主体如果对企业信用信息有更进一步的需求,仍然应当通过市场化运行的信用评级机构去获取。因此,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要切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甚至取代市场的问题。其次是平衡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探索相对统一的信息报送标准和路径,从而有效减少企业多头重复报送信息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作者:王伟 张建华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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