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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务人员收取红包就应采取“零容忍”

2016-8-25 来源:南方网

   医务人员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贵重礼品等行为将被重点监管,违规者将被责令暂停执业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其执业证书等。经过三审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修改三稿)》23日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8月24日《南方都市报》)

  在医疗服务行业,医务人员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贵重礼品等行为根深蒂固,早已成为治而不绝,越治越重的顽疾。以至于有“不送红包内心不安”的病患心态,并让“拒绝红包”或者“收后抵手术费”成为佳话。生态的改变,固然需要患者的配合,不过更离不开医务人员的自觉抵制。当收红包成为一种危险的职业行为,并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不但送者会有所顾忌,收者更是恪守底线而“不收越雷池半步”。

  之前对于医生收红包的治理,采取了“道德教化为先”的原则,比如卫计委要求,患者入住二级以上医院,须与医生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承诺不收、不送红包及贵重物品。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生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间隔17年之后,红包文化依旧泛滥而严重,立法层面依旧处于重申和强调阶段,其原因就值得探析。

  无论是停业也好,还是吊销也罢,其实都是一种后果性警示。对于医生收红包的行为并不缺法律规定,不过如何将其落到实处,则需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态度不能仅是一种纸面的宣示,而应有刚性的机制保障,所谓“零容忍”就是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以各种理由给予开脱,更不能以“难以监管而无所作为”。现在医疗行业的红包之患,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缺乏规制”,而是缺乏“让制度落地”的配套措施。徒法无以自行,缺乏具体的落实机制和干预措施,就会使法律成为事实上的摆设,既让被管理的对象毫无顾忌,也会让公众产生“老不信”的失望感。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始终保持制度防控的高压,才是从根本上防止侥幸心理的存在,并让其自觉恪守底而不僭越。在国外很多国家,治理红包等商业贿赂行为,同样也是以筑牢防线和加大惩戒作为基础,先让整个行业环境先干净起来,才开始规范和提高其合法收入。一项法律规定得到落实,离不开可具操作的实施细则,比如谁作为执法的主体,谁来监督和执行,其违法行为的边界是什么,执法者未能履行责任又如何处理,公众的投诉渠道如何畅通,有无相应的救济渠道等,都属于法律的应有之义。

  当然,“零容忍”除了是一套完善的惩戒机制之外,同样还应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与行业文化,并由此培育“人人拒绝”的社会风气。比如一旦出现了索要或者收受红包的行为,就必然遭到公众过激的反制,或被投诉到行政干预的渠道,或被拖以司法诉讼的程序之中,并以“受贿论处”的原则,让当事人受到应有的代价,不但会为此丢失饭碗而“终生禁入”,还可能因之入刑而失去自由。总之,以“零忍容”的社会态度来对待红包文化,并使之成为一种常态,那么治理医生收取病人红包的乱象,才不会始终停留在“法律强调”的层面。(来源:南方网 作者: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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