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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明确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2016-9-5 来源:人民日报

  为更好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放管结合,2009年环保部出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被废止。今后,排放检验合格是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必要条件,公安交管部门对无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日前,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尽管如此,一些地方还需要根据当地情况出台细则,在细则出台之前,还是按照原来的年审政策执行。比如在最早实行环保标志的广东省,由于机动车环检和安检两标志合二为一涉及修改地方法规,因此可以继续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合格标志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两标”合一

  2009年,环保部出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如今,三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意味着环保部的这一管理规定被废止。

  “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不意味着取消车辆尾气的检测。”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废止《标志管理规定》,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两标’合一,一方面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有力措施。”

  新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因此,《通知》规定,排放检验合格是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必要条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实施检验,公安交管部门对无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于“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和纯电动汽车排放”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据了解,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放监管,环保、公安将建立多部门协同的检验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传送检验数据,环保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核查核对,推行异地检验等。环保部还将健全新生产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出台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办法等。(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寇江泽 邓 圩 李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