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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特征

2016-9-22 来源:学习时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拓展了反腐新思路,打开了反腐新局面,开创了反腐新境界,具有四个方面的实践特征:高压反腐,威慑常在;依法反腐,标本兼治;科学反腐,持续长效;彻底反腐,永在路上。

  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用这一要求审视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做了全新谋划,对于反腐败战略重心做了全新部署,对反腐败工作结构做了全新调整,拓展了反腐新思路,打开了反腐新局面,开创了反腐新境界,具有四个方面的实践特征。

  特征之一:高压反腐,威慑常在

  空前的反腐力度极大地清除了腐败存量,为遏制腐败增量创造了条件。“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刮骨疗毒、壮士断腕”,强烈地显示了党中央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横下一条心”“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则鲜明表达了党中央保持政治定力,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正风肃纪的坚决态度。

  全面的反腐肃贪打破了选择性执法、封闭性执法的反腐困局。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方针,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克服和防止人为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不管是军队、机关、国企等领域,还是纪委监察机关,反腐的触角延伸到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充分体现了反腐无禁区、全覆盖、无例外。

  高压反腐氛围使反腐的纪律和法律之剑威慑常在。如巡视工作按照“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要求,实现了“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同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监督,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和其他传统宣传形式及时将反腐信息传达给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将腐败问题和有关情况提供给职能部门,基本形成需求与诉求的良性互动,从而形成“伸手必捉”的社会氛围。

  特征之二:依法反腐,标本兼治

  程序正义是基础。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的评价标准,完善执纪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违反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的惩戒等措施,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调查、侦查、审判理念,遵循调查,侦查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立案条件。明晰违纪调查与司法侦查法律边界,健全执纪执法衔接机制,对涉及的违法问题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构建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法反腐运行机制。

  实体公正是核心。实体公正强调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纪律法律,都要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和惩处。做到查办贪污贿赂与查办渎职犯罪并重,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要案与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并重,查办受贿案件与行贿案件并重,查办贪贿数额大的案件与贪贿数额较小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并重。

  执法效能是关键。提高反腐败执法效能,就是要提高反腐败非刑罚惩治和刑罚惩治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初核初查能力,在加强初查工作上下功夫,为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工作启动打下坚实基础。增强询问、讯问能力,做足准备工作,注重法理情并用,注重教育感化,力争在有限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证据。增强运用信息化平台全面取证能力,积极研发调查、侦查信息平台软件,加快侦查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和公共信息快速查询机制建设。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通过开展“天网”行动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2015年归案人数和追赃数额均创历史新高。

  制度建设是保障。十八大以来,在强力“打虎拍蝇”的同时,先后加强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

  特征之三:科学反腐,持续长效

  反腐败部署的科学性。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和错综复杂的利益调整,党中央通过充分论证,制定了目标明确、计划周延、程序科学、方法得当的顶层设计方案。党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反腐败总的工作原则。当前,需坚持反腐败机制的改革创新,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需落实两个责任、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现派驻巡视全覆盖。在反腐败斗争中,司法机关通过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配合协作,发挥司法对反腐败的保障和打击作用。

  反腐败工作的协同性。反腐执纪执法需有机地融入改革发展的决策和执行环节。反腐职能部门需做好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参谋,认真履行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工作职责,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和汇报反腐败斗争重大情况。坚持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考虑,重大改革措施与廉政风险防控同步实施,加强纪律建设与完善法规制度同步进行。坚持把执纪执法作为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查办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准确把握办案时机,讲求办案策略,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反腐败力量的民主性。法治的要义是规范权力、保障权利。依法反腐必须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深化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参政议政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团体及群众监督,尊重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主体地位,健全民意收集、研究与转化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纪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特征之四:彻底反腐,永在路上

  强化不敢腐的威慑力。构建不敢腐的机制,就是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出现的“四风”问题抓早、抓小,强化执纪问责监督。对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建立制约机制,用制度管住重点人、盯紧重点事、抓住重点问题,提高问题发现的精准度。加强巡查巡视工作,发现各级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把落实“两个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巡查巡视的重要内容,使巡视工作利剑常举,威慑常在。

  强化不能腐的防范力。形成“不能腐”的有效机制,就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构决策科学、严格执行、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使权力运行受到法律和制度制约,使腐败分子难以实施腐败行为,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在制度上设定权力运行的程序,优化权力结构,对各种权力以精简、高效、统一原则适度分解,使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统一的基础上保持相互制约。合理分解一把手、重点岗位、上一层级的权力配置,严密设定权限范围、权力界限,控制权力自由裁量幅度、规范权力运行方式。建立反腐败举报、反馈和防控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使权力始终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

  强化不想腐的自律力。通过对党员干部进行持续不断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行为规范教育,使他们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严于律己、一尘不染、两袖清风,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一个党员干部,对党的奋斗目标将信将疑,对党的宗旨阳奉阴违,就不可能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和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远大抱负,在各种糖衣炮弹的诱惑面前也不可能固守人民公仆的底线。要使党员干部养成不想腐的自制力,就要党员干部坚守“永不动摇信仰”的执着信念,保持讲政治的定力,讲党性的品格,自觉遵守党章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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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种党纪处分对党员各有什么影响?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摘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作者:吴建雄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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