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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环境友好型社会之调查分析——广东居民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认可度的调查报告

2011-3-7 来源:谢敏贤 张泽宏

    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广东省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努力进行法制、机制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改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区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仍是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基本情况
   客观中肯地评价省域的法治环境,对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未来依法治省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做出科学、准确的预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省工作。针对广东省的实际特点,我们作了一次“广东法治环境状况问卷调查”,选择了全省共一万名公民作为调查对象。问卷首先设计了9个问题以明确被调查对象的年龄阶段、性别、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职业、地区群体等情况,以便作出比较全面的调查以及调查结果的规律总结。问卷的调查内容包括法律知识、人大工作评价、政府工作评价、司法工作评价、自治制度建设评价等五大块内容共五十个选择题。其中,居民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认可度是考量政府工作绩效的基本内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现实效果是考察一个社会是否保障人权的重要因素,是政府权力运行是否具有公共理性的重要体现。针对广东省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这次广东法治环境状况调查中,我们设计了附带四个选项的问题:“您所在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做得怎样?”在回收的9465份有效问卷中,选择“不太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在恶化”的有2392人,占25.5%,选择“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开始好转”的有3053人,占32.5%,选择“加大了投入,但治污效果不明显”的有2562人,占27.3%,选择“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的有1391人,占14.8%。从本次调查的总体情况来分析,广大民众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关注度普遍较高,对所在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认可度较高。同时,在不同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之间的差别不大,但与其教育文化程度、职业身份地位、所处地区有着密切关系,不同群体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认可程度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是带规律性的,并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符合。
(一)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因素的影响不大
在被调查的问卷中有5035份男性公民和4330份女性公民的有效问卷,各选项的比例与整体比例相近,大多数被调查者选 “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开始好转”。可见,广东各个年龄层次中,不论性别、政治地位、岗位差别,公民对社会的关注程度比较高,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认可度也随着我国和我省的法制化、现代化进程而提高。
(二)受教育程度与认可度成正比
调查表现出这样的规律,即广东居民文化水平和知识层次越高,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的认可就越高,从而造成对环境状况满意度的上升。在现代社会,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公民的政治态度有着相当直接的影响和作用。五个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的群体中(见图1),受教育程度越高的,选择“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开始好转”的比例相对越大,选择“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的越少。小学及以下选择“不太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在恶化”的比例最大(29.3%),其次是“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28.3%)。同时,调查的随机抽样表明,广东居民受教育程度在大专、本科的占大部分,与这种文化水平相应的其政治参与意识与水平相对而言是较高的,这也是其获取信息能力、政治参与度高于全国水平的重要原因。


 
(三)职业身份地位的影响
从调查中可发现,居民的职业、身份地位是影响对环境判断的重要变量之一。调查对象选取了学生、农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三资企业员工、私营或个体单位员工、自由职业者、离退休人员、失业或待业者10大不同群体进行比较(见图2),发现他们选择“不太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在恶化”的比例分别占28.6%、35.3%、19.9%、24.4%、18.6%、18.2%、24.1%、22.8%、20.9%和25.6%,农民占多数。选择“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开始好转”的较多是知识分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占42.6%,国有企业员工为40.6%,三资企业员工只有37.7%。选择“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的比例则相对较少,农民为20.1%。选择“加大了投入,但治污效果不明显”的比例较为相近,只是稍有差异,农民选择的较少(16.6%)。这说明社会群众普遍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持乐观态度,而农民较为不满,对当前的环境污染状况以及生态平衡问题忧心忡忡。 这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因此所致的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关。


 
(四)城乡地区差异
调查显示,城市化程度、居民生活水平的高低与居民满意度成正比,城市化程度高的居民比城市化程度低的人对所在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在三个不同的地区中(见图3),选择“重视环境保护,环境开始好转”比例依次为25.1%、28.6%、36.2%,选择“加大了投入,但治污效果不明显”比例为20.3%、27.3%、29.1%,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而选择“不太重视环境,环境在恶化”的比例为36.0%、29.4%、20.9%,选择“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比例为18.6%、14.7%、13.9%,均呈下降趋势,而三个地区的现代化程度呈上升趋势。社会的贫富差距促使人们对政府的认可程度不同,同时,由于他们的生活环境不同,城市的环境治理得到更多的重视。
 

二.主要问题
我省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但人类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欲望的无节制与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产生了环境问题,以下问题仍有待改善。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缺陷
在长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中,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产品、工艺、规模、厂址选择进行评价,这在评价范围、深度和产业衔接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缺憾,不足以解决在开发建设项目活动中产生的累积影响、间接影响和诱导影响,难以在宏观经济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加之某些领导者的认识不够全面,致使工业项目规划不够完善,企业分布广,选址不合理,污染源分散,小作坊式的村企业工艺落后,加剧了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利于联合治理与管理。人们在应用科学技术产品的时候漠视了其本身缺陷的危害,在某个领域造成其他领域的危害,甚至滥用科学技术进行危害生态的活动,对农业生产甚至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威胁。
(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
环境和生态并没有被纳入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因而传统的GDP统计给人一种扭曲的经济图像。市场的诱惑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突出。部分经营者环境意识薄弱、片面追求局部利益,对资源采取掠夺式、粗放型开发利用方式,虽然带来了短期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长期的环境破坏。投机者以牺牲环境换取少数人的利益,农业环境污染越来越大,农业土地因大量征用而逐年减少,尽管有些农民意识到环境问题带来的影响,并纷纷提出不再让有污染性质的企业进入,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有些村委会仍对个别企业的污染现象不闻不问,监管不力。尤其是城郊村、以工商业及物业出租为经济支柱的乡村,虽然具有一定的环保意识,但缺乏正确的引导,行动上仍有一定偏差,过分强调经济发展,造成恶性循环。
(三)相应的政务监督机制缺乏
目前,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由行政部门掌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公布什么信息、何时公布、公民得到有关信息的途径、该如何付费,多由行政部门自主决定,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仍处于信息垄断地位,没有真正体现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一种平衡与制约。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意拒绝或拖延公民获取信息的请求,外部评价、监督手段与救济措施尚未完善,任意性和非持续性使得法律政策的落实欠缺执行力,环境保护信息的获取受制于行政上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具有较强的弹性。因而,环境问题上隐含着悖论,政府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当他试图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价其对自然所带来的影响时,却发现自己也是这个自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对自然的影响也同时在影响着其自身的生存条件,因此中立不起来。
(四)民众环保参与意识亟待加强
调查反映出我国民众在环保意识上呈现出比较强的政府依赖心理,环境工作基本上遵循着“政府主导型”模式运行,这意味着政府既是环境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又是执行、监督、管理者,同时还是环保宣传和教育的责任者。这直接导致了公众在观念和行为上均将自己排除在保护环境生态的责任主体之外。人们更多地认为提高环境保护效率需要政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和环保执法力度,而很少提到发挥民间环保组织作用与自身积极参与环保活动。这也表明,广大民众对中国当下不断恶化的环境现状缺乏足够的警惕和了解,对自身应该在环保事业中发挥作用的自主意识淡薄,而对环境前景的预测又显得不够理性,因此乐观态度中多少还有点盲目的成分。
    (五)救济措施不力
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公民尚不具有公益诉讼权,只能靠环保行政部门来保障所有公民的环境权利。在环境公共权益遭受侵害或威胁时,公民的环境权益必然受到影响,但依传统法规定,公民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无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公民个人被认为不具有诉讼的利益,其起诉资格不被认可,这使公众有效参与环境监督与环境监督执法的力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进而影响环保进程和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路径
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目的。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保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环保法制与监管制度
WTO规定各成员方应“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对进出口商品基于环境影响的检测、评估将直接影响到我省乃至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态环境。因而首先要结合本省实际,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完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严格防范污染物传入、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及遗传物种资源流失。其次,强化执法监管,健全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共同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统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建立环保产业的质量标准体系和价格标准体系,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各种咨询、评价、预测、培训、监测等技术性服务活动和自然保护经营活动均需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再次,健全重大决策监督机制,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监督、监察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违法的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及其工作人员重大决策失误或滥用职权、渎职等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指标的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体系,提供资源环境核算数据,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既反映了经济增长的数量又反映质量,使经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对官员的政绩考核向绿色指标过渡。有效利用生产废料,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排放,使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区域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相一致,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把工业和农业生产后续的东西结合起来,在不同层面上将生产和消费纳入到可持续发展框架中,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结构调整,系统解决生态小康问题。例如,在工业园区开展造纸、化工、电力、钢铁等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试点示范,依法做好产生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和污染严重企业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把辖区内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和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绩的依据之一。此外,要建立多元化的环保投资机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运营的市场化。对于力量薄弱的乡村,环保部门应予以指导与服务,以补助或排污费反纳的形式,对环保宣传活动、建设项目及企业治理设施整改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三)研发环保科技与产业
要加大环境科技能力建设,开展切合实际的环境管理政策研究以及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健全重点流域、城市环境自动检测,完善环境和安全信息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其次,重点支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研究。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纳入科技攻关计划,优先安排重要的环境保护课题,给予一定的科研财政经费。加强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环保技术开发力量及联合、协作。开拓环保技术市场,组织产品科研项目的招标,促使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积极参加国外环境治理工程和生态保护工程招标,承接国外、境外各类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大力扩展环境保护装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再次,加快环保产业发展。优化调整环保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区域经济结构,整顿产业的生产流通秩序,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适应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需求、具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环保名牌产品。建立以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统一管理为原则,独立、公正实施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发展以资金融通、信息服务、环境工程及设施运营管理、人才培训等为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
(四)推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通过环评单位自律、第三方监督、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等措施强化管理,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落实。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以咨询电话、联谊会、专业培训、业务往来、执法检查、便民小册子等形式加强环保部门与村委、企业沟通、了解。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立法建议、规划及开发建设项目的决定,要普遍实行听证会、公示制度,从叫停到听证、环评、评审直至决策的全过程,都依法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环境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进程。对于镇村发展第三产业的建设用地申请,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加快建设项目审批速度,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大原则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环保产业协会及时为企业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提供信息服务,举办技术讲座和培训培训环保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人员环保业务素质。
(五)弘扬消费道德
环境危机的实质不是经济和技术问题,而是价值问题。要使环境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更需要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启动人们内心的道德资源。“人是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他必须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环境伦理要求我们,不可为了人类的琐碎利益而牺牲其它生命,不能暴殄天物;它还要求我们建立这样一种生存方式,这种方式既使得人类繁荣昌盛,也使得其它生命欣欣向荣。”要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应加强公民对环境资源问题的危机感,鼓励和支持民间自发的环保组织,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环境教育体系。“人与自然关系的解决有赖于人与人关系的解决,而人与人关系的解决又迫使我们去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界是无意识的,只有系铃人才能解铃,人在多大程度上与自然达到和谐,人才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解放。”大自然无法毫无限制地满足人们的无限欲望,人们应当走出人与自然对峙状态下的消费误区,树立绿色消费观,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性原则下去规范消费行为。政府作为最大的购买团体和循环经济的推动者,应切实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并扩大其实施范围,发挥其对社会绿色消费的推动示范作用。
(六)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
要促进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保合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人才交流和培训方面的合作。加强水环境保护合作,探索建立跨省级行政区河流跨界污染联防联治机制,确定跨省级行政区重要河流交界的水质控制断面和标准,建立水环境安全保障和预警机制。健全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联合各职能部门通过税收转移、政府协调等方法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收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加快环境保护监测合作,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建立区域环境数据管理平台,实现环境监测信息网络共享。推动环境宣传教育合作,统一时间、主题与步骤,形成规模,扩大影响。建立环保产业合作网,抓好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合作展览会和项目洽谈会。探讨泛珠三角区域循环经济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法,取长补短,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立法、规划、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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