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进行环境风险治理
2016-10-24 来源:学习时报
“重应急,轻预防”,忽视环境风险防范和治理往往导致潜在的环境风险演变成环境事故,不仅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过程还会极大地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很可能花费巨大的代价最终仍然无法根本恢复。美国环境风险治理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早,实践中大都经历了由事故应急向环境风险全过程防控的转变,相关经验值得借鉴。
提高企业门槛,严格赔偿责任
根据美国《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的规定,从事有害物质加工、储存和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者、所有者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企业有经济能力对于经营过程所导致的环境破坏进行恢复,并赔偿受害者的身体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企业须保持有效证明30年。特别是《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明确规定了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环境事故的有害物质的治理者、治理计划、治理责任、治理费用等,建立了完善的有害废物反应机制、环境损害责任体制等。正是由于严格的准入门槛,以及严格的赔偿责任,使得从事有害物质加工、存储和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视环境风险的防范与治理,制定预案,否则会面临污染后的巨额罚款。
重视机制设计,实现社会监管
美国的环境风险监管不全靠政府,但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却比较低,原因在于政府设计了一套能让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制度。例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责任,如果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污染了土地,那么作为抵押品占有这片土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负责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司等相关单位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使自身的利益不被牵连,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会自觉地参与对企业的环境风险监管。比如:金融机构会雇佣环境专员,督促企业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保险公司也会定期派专员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对风险高的企业提高保费,其结果是企业主动想办法降低环境风险以降低保费。这样,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了政府制度设计的目标,实现了环境风险的社会化监管,体现了经济学上的“激励相容”原则,即参与者在自利行为驱使下采取的行动策略恰好可以实现设计者预期的目标。
强制信息公开,推进公众监督
美国《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1986),要求企业定期公布排放数据,特别是列出有毒物质排放清单。这就使得公众对其周围的高污染风险企业等污染源信息了如指掌,可以对其排放进行监督,甚至投诉。一些环保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也会根据各公司排放量进行排名,排放量大的企业信誉受到挑战,迫使其主动减排。更直接的则是,公众会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加强环境监管,做出有利于降低环境风险的决策。(作者:张英菊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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