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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强保障 “老有所乐”才行稳致远

2017-4-24 来源:南方网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在广东省法制办官网公布并征求意见。《条例》首次以文字明确了老年人权利义务“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4月21日《广州日报》)

  养老问题,没有远虑,必有近忧。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近年来,各地都加快了“老有所养”的步伐,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以来,我国在“老有所养”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要看到,随着老龄化速度快,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跟不上,家庭日益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工业化后的社会,涉及老年人的复杂程度大为增加,从大妈跳广场舞引起的纠纷,到因让座引发的跨年龄冲突;从到老年保健品推销的“温情陷阱”,到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老年人司法求助的困难,到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老年人常处在社会联系的精神孤岛。“老有所养”已不能仅仅通过礼俗的自觉来实现,强制性的法律契约、明确化的社会职责,逐步确立“司法便宜制度”,才是安放“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良好的基座。

  从广东来看,《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广东省政府通过《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国内颁布实施的首个省级老年人优待法规。在此基础上,21个地级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均出台了既有共性又有特性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包括老年人看病就诊、进入公益性文化场所、进入旅游景点和公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优惠福利。此后,各项措施逐步完善,截止2015年底,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8%,覆盖城乡、区域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但是养老事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与时俱进,必须进一步明确老年人权利不容侵犯。《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体现了广东的发展智慧:尊重老年人权利,不仅是道德伦常,也是转型社会公共治理的一部分,只有如此,才能让社会发展更和谐更温情。

  从这个《条例》来看,从老年容易遭遇的欺诈,到应该享有的法律援助;从物质赡养到精神赡养;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到“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等方面,都通过法规的方式为“老有所养”强化保障,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培育市场、营造环境,以多元主体办产业、多种形式促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从而让“老有所养”走向“老有所乐”。

  不断完善养老保障安全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每一个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让尊老、爱老、敬老、养老成为最美丽的夕阳景,让整个社会的风景更美丽,广东的做法值得推广。(来源:南方网 作者: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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