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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贩卖公民隐私信息的“内鬼”抓干净

2017-5-17 来源:人民网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毋庸讳言,信息化是双刃剑,便捷性和安全隐患交织紧密。很多人,每天都会接到陌生来电,微信、短信骚扰。就在前两天,笔者又接到一个来自广东云浮的10000号电话,虽然已知骗术失效,可就是这个骗子,隔三差五就会打来骚扰,让人头疼。

  骚扰也就罢了,更恐怖的是,只要你愿意花点钱并提供姓名、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码,就能查到他(她)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名下资产、银行存款、通话记录、以及上网记录等等。隐私成了信息黑市场上的商品。借助这些准确的个人信息,电信和金融诈骗手段不断升级,给受害人带来巨大损失。如此重大的安全漏洞,如果国家不出手,势必难以彻底遏制。

  幸好这些年,相关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之中。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近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进一步填补了法治空缺。

  法律的意义在于执行。毫无疑问,这个《解释》有利于遏制和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分子的猖獗势头,但是,有利可图,就难免有人以身试法。现在不妨依据“两高”的新司法解释,来次集中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飓风行动”,抓捕一批,惩处一批。

  引人注目的是,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专门谈到了打击“内鬼”的问题,这可谓打到了“七寸”。

  从公安部门的打击情况看,银行、教育、医疗、工商、房产、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工作人员,之所以肆无忌惮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除了少数人心存侥幸、非法牟利等因素外,还因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方面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漏洞。

  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这意味着,一些掌握和使用公民信息的单位,如果发生了不能“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那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一手抓有效打击,一手抓源头防范,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信息安全的社会环境。( 来源:人民网 作者: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