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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从刚性维稳向韧性维稳转变

2011-3-26 来源:南方日报

   1月11日,广东省委发布的《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对今后五年的维稳工作明确提出了“综治信访维稳格局总体形成”的奋斗目标。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建设“幸福广东”作为我省维稳工作的发展方向。当前,必须着力推进维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转变理念、完善机制、创新方法等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一、转变维稳工作理念
    从刚性维稳向韧性维稳转变。为应对突发性事件,从中央到地方组建了多层次的应急管理机构,不断加大人力与装备投入,然而,群体性事件仍然呈现多发的态势。这不能不引发我们对现有维稳体制和机制的反思,对一些地方政府花钱买稳定的做法进行反思。各种社会问题在外力强制压制的时候,不是得到彻底解决,而是暂时被掩盖,社会可能给人以稳定的错觉。然而,这样的稳定是以牺牲社会经济发展与公民的权益为代价而实现的,这种稳定实际上比较脆弱,只要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封闭状态的社会体系被打破,冲突就不可避免。科学的社会稳定是动态有序、平衡发展的稳定,不仅能够保持社会政治的相对稳定,同时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应该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全面发展中求稳定,而且为了发展还可以允许某种范围内的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有些是正当的利益表达,也是一种社会变革中的常态。我省开展平安广东建设以来,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力遏制,重点地区治安面貌得到明显改观,社会建设和管理得到全面加强,促进了广东经济增长保持强劲势头。
    从政策性维稳向制度性维稳转变。随着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转变,必然引起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以及利益关系的调整,由此易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加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适应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必然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举措。这些政策和举措大都具有临时和试行的性质,以应对社会结构变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其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也有较大的局限性与应急性。要使社会长治久安,应逐步向制度性维稳转变。针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治安形势,着眼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广东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维稳相关部门从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做起,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上下工夫,确保“大走访”取得实效。主要任务是了解社情民意,为群众雪中送炭;掌握企业动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化解矛盾纠纷,整治治安隐患;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征求意见建议,改进加强工作。要明确责任,切实将维稳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从限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必须打破垄断,消除部门利益形成机制,营造一个为群众、为基层、为市场主体服务的良好环境。要大力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改善法制环境,形成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良好风尚;大力改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大力改善竞争环境,创造公平、公正、透明、有序的竞争条件;大力改善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改善人文环境,营造有利于开拓创新、应对挑战、加快发展的社会氛围。近几年,广东着力从实施民生保障工程、加大维权助困服务、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加强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寓管理于服务中,广东农民工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人数均居全国第一。在外企、民企组建工会,开展“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维权活动,全省建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二、推进超前防控机制
    创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警机制。近年来,广东各地以“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为工作重点,以“一网五库”(即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法规库、救援专业队伍库、物资库、专家库、典型案例库)为突破口,扎实推进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社区制度日趋成熟,应急管理网络体系日益完善,如社区睦邻组织、邻里守望制度、社区危机反应团队等。预警是应对和控制危机的第一步和重要一环。
    创新各方联动协调管理处置机制。完善统一、协调、高效的维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镇(街)、村(社区、厂企)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作用,健全稳定预警机制,提高排查调处的超前性和实效性,把握工作主动性。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和联动处置机制,提高对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控制能力。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路面巡逻、开展刑侦工作、落实民警进社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黑”“恶”势力;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治区,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各个村社和辖区各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治安防范工作。总之,要通过各方联动协调管理处置机制,从而构筑多维空间、多种方式的社会治安防范网。
    创新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渠道。要畅通依法诉求渠道,重视涉法涉诉群众的诉求,广开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解作用,扩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调解面,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涉法上访办案质量,提高息诉率和调解率,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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