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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梳理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多条举措的来龙去脉

2024-3-25 来源:陆家嘴共享图书馆

  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方案》从7个部分提出23条改革举措,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赋予浦东新区更大自主权。对此,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张湧对其中多条举措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全文如下:

  1、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实施浦东新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建设高水平市场准入体系。2021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2022年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2023年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关于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2024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

  2、探索有序放宽电信服务、医疗健康等服务消费市场外资准入限制。2023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北京将推进电信、健康医疗、金融、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电信领域的开放包括:(1)研究建设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2)在北京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3)研究适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

  健康医疗的开放包括:(1)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及港澳台医生在京开设诊所;(2)探索对干细胞与基因领域医药研发企业外籍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的股权激励方式;(3)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等临床试验;(4)支持干细胞与基因研发国际合作;(5)促进在京港澳企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服务便利化;(6)对在京注册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械(大型医用设备除外),在指定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随批随进”;(7)支持在京建立临床急需进口药械审批绿色通道;(8)推动真实世界数据在医疗技术领域研究中的应用;建立生物医药前沿领域多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体系;(9)加快无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牛黄等牛源性中药材风险评估和检疫准入,服务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需求;(10)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开展处方流转;(11)探索健康医疗数据共建共享新模式,进一步加强临床医疗数据标准化和院际开放互通;(12)深化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推广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成果,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运用对外合作,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13)搭建中医药国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医药线上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14)以我国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等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企业高质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助力创新药品“走出去”。

  3、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机制。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以清单方式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国家发改委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核心是把握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关系,使二者既划清界限又保持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境内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要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境外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既要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要求,还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4、探索构建数字经济规则体系,实行分类分层的新型数据交易机制,依托数据交易所提升数据可信流通能力。2022年12月2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1)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2)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3)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

  5、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向经营主体有序开放。2022年12月2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1)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2)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3)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关于公共数据,《意见》明确:(1)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2)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3)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6、优化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根据相关授权,探索在浦东新区注册的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自主约定在浦东新区内适用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仲裁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复的《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提出“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包括:(1)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2)坚持高标准建设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坚持高水平运行北京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北京样板。(3)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明确涉外纠纷法律适用规则指引。(4)支持国内外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等在京发展。(5)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做大做强。(6)研究探索授权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依法执行的制度。(7)推进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探索专业领域仲裁规则。(8)支持仲裁机构人才队伍国际化建设,给予仲裁机构聘请的外籍工作人员签证便利。(9)建立完善涉外律师人才库。

  2023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1)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2)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前海港资企业协议选择香港法律解决合同纠纷,支持选用香港作仲裁地解决民商事纠纷。(3)支持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国际投资仲裁调解、海事仲裁等方面创新发展,引进相关国际组织和知名仲裁机构。(4)高标准建设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5)加快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建设。(6)探索建立深港跨境用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理机制,聘任港澳籍仲裁员、调解员参与处理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

  7、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探索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2023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复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充分发挥粤港澳法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三地法律服务优势资源在合作区优先布局,加快粤港澳金融争议国际调解中心、工程争议国际调解中心等建设,联合港澳搭建“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国际法律服务平台,打造跨境争议解决高地。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加强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前海法院与港澳调解机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港澳调解机构、调解员及律师参与纠纷调解,探索由前海法院试点受理该类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建立粤港澳调解员资格统一认定制度。

  8、深化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改革,推动中外标准互认。2021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明确:促进检验检测内外相衔接,以拓展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国际互认为重点,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国际相关制度、标准和技术的跟踪研究。

  2023年9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明确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包括: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CCC认证程序。全面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化。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探索深港检测认证业务互认,推进“湾区认证”,实行 “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两地通行”。

  2023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规定,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简化境内检疫措施。

  9、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国内标准制定。2023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提出:(1)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2)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

  10、加强文化领域合作交流,建设上海文化艺术开放交流区。2023年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颁布的《关于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就“优化文化演艺环境”提出以下举措:(1)支持开展共建“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推动表演、创作、资本、科技等优质文化演艺资源向合作区聚集,加快建设横琴国际演艺岛。(2)在合作区建设国际文化演艺发展区,吸引澳门等境外知名制作人、演出机构、演出团队等创新发展。(3)支持将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合作区,广东省有关部门指导合作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方式。(4)允许经其他省级及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国内营业性巡回演出,在合作区备案即可开演。(4)推动合作区与澳门共同举办电子音乐节、电影节、马戏节、电子竞技等国际大型活动。(5)允许为符合条件的外籍艺术类专家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促进琴澳文化交流及合作。(6)支持以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在合作区设立国际艺术学院。

  11、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在前沿产业发展、跨境和离岸金融、新型国际贸易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提出,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

  2021年4月23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出:(1)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2)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支持浦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3)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4)在总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实施经验基础上,研究在浦东特定区域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支持通过地方政府间协议等机制,与贸易中心城市开展高水平合作。根据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统计,截至2024年1月,我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台湾省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和533个城市与五大洲145个国家的590个省(州、县、大区、道等)和1837个城市建立了2978对友好城市(省州)关系。其中,上海缔约的友好城市(省州)共67个,包括美国旧金山、芝加哥、休斯顿,日本横滨、大阪,德国的汉堡,荷兰鹿特丹,西班牙巴塞罗那,印度孟买等,相当比例是贸易中心城市。

  13、开展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关条款压力测试,探索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风险防范体系。《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明确:(1)从要素开放向制度开放全面拓展,率先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2)更好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验田”作用,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相关成果具备条件后率先在浦东全域推广实施。(3)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完善与更大力度改革开放相匹配的风险防控体系,做到防风险与促发展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14、推进金融双向开放,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施路径。2015年10月29日,党中央公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作出部署:(1)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2)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3)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放宽企业和个人外汇管理要求,放宽跨国公司资金境外运作限制。(4)加强国际收支监测,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5)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进并逐步取消境内外投资额度限制。

  《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探索优化资本项目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缩减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提出,按照国家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15、做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相关工作,提高跨国企业集团跨境收付便利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提出:研究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新片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2021年3月,人民银行、外汇局在北京、深圳开展首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2022年7月,在上海、广东、陕西、北京、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地开展第二批试点,进一步优化管理政策,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办理境外成员企业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

  16、稳妥有序发展期货市场,适时推出航运指数等期货品种。2023年8月,证监会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全资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海出口集装箱结算运价指数(欧洲航线)期货注册并确定为境内特定品种,8月18日正式挂牌交易。该指数采用“服务型指数、国际平台、人民币计价、现金交割”的设计方案,是我国首个服务类期货品种、首个在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指数类、现金交割的期货品种。

  2023年1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考察调研。成立于1999年的上期所是国内五大期货交易所之一,已上市原油、航运指数等23个期货品种,铜等9个期权品种,涵盖金属、能源、化工、服务等领域。

  截至2023年8月底,我国共上市期货期权品种121个,与2018年底的61个品种相比翻了一番。品种结构上,由过去以商品期货品种为主向商品金融并行、期货期权并重转变;品种覆盖面上,已经全面覆盖农业、工业产业的初级、中间、终端产品,特别是依托我国完整产业链特征,发掘上市PTA、燃料油、塑料等重要产业链的中间产品期货品种,与我国完整产业体系相匹配。

  17、支持资产管理行业依法合规畅通境内外资金投资渠道,在资金来源、投资方式、资金运营等方面优化业务模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规定:(1)深化金融科技国际合作,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2)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提出:(1)探索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合理规模的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2)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

  18、实施全球资产管理伙伴计划。2023年6月28日,上海市商务委颁布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计划实施办法》。“全球伙伴”是指与上海市建立招商引资合作关系,利用自身优势和行业资源,为上海引荐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协助推进项目落地的企业、机构、组织。“全球伙伴”应拥有广泛的平台、业务、投资、客户资源和信息渠道,其中金融资本类“全球伙伴”包括跨国银行、知名创投机构、头部产业基金等。表现突出的“全球伙伴”,优先推荐成为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成员,优先推荐全球伙伴主要负责人参评上海市白玉兰友谊系列奖项等称号,可以享受上海市相关人才政策和签证便利等。

  19、在贸易结算、电商支付、碳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等领域试点使用数字人民币,规范拓展数字人民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的应用场景。《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提出,支持在京探索数字人民币在税费征缴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应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试点,探索跨境应用场景,打造深港数字金融平台。

  20、支持总部机构发展离岸经贸业务。2020年6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出:(1)支持浦东商业银行机构对诚信合规企业自主优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审核流程。(2)完善企业、政府、第三方专业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加大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力度。(3)在浦东具备条件的区域,研究探索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1)鼓励银行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离岸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吸引离岸贸易企业集聚。(2)扩大离岸银行账户(OSA)业务范围,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设立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

  21、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提升驻沪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金融业务监管能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就“创新前海金融监管机制”提出:(1)加强深港监管协作,与香港建立跨境金融监管联席协同机制,为两地金融机构进行跨境业务提供更大便利。(2)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香港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对接,支持一批具有跨境特色的应用项目开展试点。(3)推动科技监管创新与应用,开展跨境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监管创新。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出,(1)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框架,探索与国际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2)在现行监管框架下,依法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活动。(3)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宏观审慎评估和协调联动体系。

  2023年6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强化央地监管协同,完善制度安排、健全工作机制,实现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的无缝对接协调。

  22、创新国际组织管理机制,支持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浦东新区。2019年,北京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领导小组专门设立国际组织专项工作组,在规划布局、政策制定、服务保障等方面开展一系列探索和实践。2022年4月,北京制定实施了《支持国际组织落户的若干措施》,推出全国首个专门为国际组织打造、覆盖落户运行全链条的便利化政策包,提供免税资格认定、“一站式”政策咨询服务等五方面支持以及人才引进、住房就医等六方面便利化服务,确保国际组织落得下、留得住、发展好。截至2023年6月,共有113家国际组织在京落户,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驻华代表机构32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38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43家,各类国际组织总部和代表机构数量均居全国首位。

  2013年3月,金砖国家领导人南非德班会晤讨论成立新开发银行。2015年7月21日,新开发银行在上海浦东新区正式开业。创始成员国为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南非等金砖五国,2021年宣布吸收孟加拉国、阿联酋、乌拉圭和埃及等四个新成员,孟加拉国、阿联酋和埃及已完成全部加入程序。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支持高端国际会议、国际组织落户南沙,在南沙举办国际性主题活动、大型文体赛事等对外交往活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城市治理、营商环境、经贸交流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升国际交往环境和配套服务能力。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内容包括:(1)该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2)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3)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23、探索高度便利化的通关机制,探索深化“互联网+”应用,简化可实时追溯货物的通关流程。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规定:(1)深化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为申报人提供通关物流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提升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2)推动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境外开展国际贸易相关单证、港口物流等数据共享交换。(3)加快口岸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口岸服务的数字化能级。(4)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作业流程和服务、优化口岸数字化智慧监管,探索推进区域内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5)完善长三角口岸通关协调机制,深化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推动重点口岸间开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海铁联运、空空中转等业务。(6)优化升级船舶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申报系统,提升集装箱船舶和邮轮进出港口效率。(7)试点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境联合监管机制,促进生物医药企业或者研发机构进出境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

  2023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支持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数据跨境交换系统;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及可获得的开放标准,加强系统兼容性和交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分享数据交换系统开发和管理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发数据交换系统试点项目。

  24、继续推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整合优化。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复函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开展联动试点,即在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也是我国第一个保税物流园区),区内专门发展仓储、物流产业但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020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整合优化为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

  2012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出口并实行“入区退税”政策。外高桥保税区不在此列,实行的是出口货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综合保税区打造“五个中心”的要求,即: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

  2023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了《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推动综合保税区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着力优化“二线”监管,持续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25、支持小洋山北侧综合开发,提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客货运枢纽功能。201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和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印发的《关于协同推进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发展六大行动方案》提出,加快推进小洋山北侧支线码头开发进程,上海、浙江共同加快形成具体规划、开发方案并签署合作协议,同步开展规划编制及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锚地布局。

  2019年2月19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小洋山港区综合开发合作协议》,双方分别持有上海盛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80%和20%股权,盛东公司继续经营洋山深水港区一、二期集装箱码头,同时作为小洋山北侧集装箱支线码头的建设和经营主体。

  2019年12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浙沪洋山区域合作开发,共同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2022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签署《进一步深化小洋山区域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确定双方以资本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实现地处浙江、业务归属上海港的跨行政区域合作模式,由小洋山局部合作向小洋山全域合作转变。2022年11月28日,小洋山北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及配套工程陆域部分开工建设;2023年7月20日,小洋山北作业区水陆域工程全面开工建设。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规定,在符合监管条件前提下,经外高桥港区、浦东国际机场等上海其他口岸进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试点适用海关一线径予放行政策。

  2023年10月17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推进上海国际航空货运枢纽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1)上海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力争达到 500万吨左右,航空货物中转业务量比2019年翻一番,境内航司在上海境外航空货运市场份额不低于40%,基地航司在上海机场货运吞吐量年均增速不低于20%,货物单证电子化率达到80%以上,航空进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力争缩短至32小时以内。(2)强化货运中转功能,打造经上海中转的国际-国际、国际-国内航班波。鼓励航司对接需求、集聚资源,开发货运中转产品。持续推进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完善中转集拼生态体系。支持浦东、虹桥两场发展空运货物互转业务。(3)加强与国内外航司、物流集成商合作,巩固提高上海在其全球网络中的枢纽地位。培育航空物流产业生态圈,推动物流链上下游资源整合,构建一站式物流服务平台。支持国内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上海设立总部或分拨中心。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货代企业落户上海,培育提升本地货代企业的服务竞争力。(4)强化浦东国际机场与上海东站联动,打造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的特定功能区域,拓展航空类的国际会展、培训、研发及国际专业服务等功能,促进高水平国际交流交往。(5)研究机场货运功能前置至重点产业园区,完善园区内机场口岸空港货站和监管仓库等功能,实现货物区港直通、园区内分拨理货、一站式通关,提升物流操作时效。(6)鼓励航空物流企业加强与快递、跨境电商、生产制造、贸易流通等企业合作,推动航空货运从普货向跨境电商、冷链物流、快件业务等高附加值产品转型。提升对医药、芯片等高端制造业原材料和成品运输专业保障能力。(7)促进航空邮政业务发展,助力上海邮政快递国际枢纽中心建设。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规定,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及交通等部门优化转口贸易枢纽功能,促进港口和机场提升国际运输能力和枢纽能级,畅通货物流转。查验机构、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协同配合,优化国际中转集拼运作模式,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中转业务。

  26、探索江海陆空铁多式联运业务“一单制”管理。2023年8月2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委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提出,(1)经过3—5年的努力,托运人一次委托、费用一次结算、货物一次保险、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的“一单制”服务模式和集装箱运输“不换箱、不开箱、一箱到底”的“一箱制”服务模式加快推广。(2)参照海运提单模式,推进以铁路为主的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化,探索其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为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等提供支持。(3)支持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国际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服务。(4)鼓励和支持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具备承担全程责任的企业发展“一单制”“一箱制”,推进铁路、水路、航空和大型道路运输企业等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探索依托网络货运平台开展多式联运业务。

  27、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等新型燃料加注业务。2022年3月14日,我国首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LNG加注服务在上海洋山港二期码头完成,全球最大LNG运输加注船——“海港未来”号为全球最大LNG动力集装箱轮——马耳他籍“达飞希米”号加注7000立方米LNG。作为我国首个、全球第三个拥有船到船同步加注保税LNG服务能力的港口,上海港2023年保税(LNG)加注达到26万立方米,比上年增长98.5%。

  28、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数字身份国际认证等,推动数字贸易交付和结算便利化,建设数字贸易服务平台。《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推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有序培育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等要求。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并就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最佳实践等开展国际合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将发展数字贸易的战略性、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当前,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蓬勃兴起,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22 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 4.1 万亿美元,占全球服务出口的57.1%。从数字贸易的主要形态看,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2.1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额1.55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11.7%;以米哈游等为代表的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销售收入173.5亿美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规模1209.6亿美元,其中出口规模829.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3%、7.7%;金融服务、保险与养老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服务进出口规模分别为89.2 亿美元、254.3亿美元、579.7亿美元,在可数字化交付服务中的占比分别为2.4%、6.8%和15.6%;数据产量8.1 ZB,居世界第二,在全球的占比为10.5%。

  即将于2024年2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将“数字贸易”增列一章,提出:(1)鼓励数字贸易主体扩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网络游戏、数字动漫等数字技术和产品的供给,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2)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与标准,建立健全数字贸易促进机制,完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加快数字产品、服务、技术等数字贸易发展。(3)加快上海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临港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建设,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地理信息服务出口基地等载体建设。(4)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中心功能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电子商务规则,促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5)加强数字贸易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推动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6)支持数字贸易主体发展,培育数字贸易标杆企业,鼓励国内外数字贸易企业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7)推动数字身份认证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应用。(8)支持上海数据交易所国际板建设。

  29、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探索建立安全便利的数据流动机制,允许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前提下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规定:(1)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分级管理,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2)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3)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4)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园和国际数据与算力服务、跨境数字信任、数据治理等联合实验室。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1)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且符合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要求的,可以向境外提供。(2)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涉及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部门可基于国家安全和审慎原则采取监管措施,同时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3)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

  30、研究高标准且与国际接轨的数据安全管理规则体系,创新数据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措施。《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规定:(1)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2)在数字贸易主体监管、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出境等方面协调联动,加强风险防范,规范数字贸易治理。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数据条例》规定,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或最佳实践。《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建立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31、推动基础研究制度集成创新,健全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在前沿领域支持依法设立各类资金参与的科学基金会,建立向全球开放的科技创新定向捐赠机制。2018年1月3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提出:(1)加大中央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对高校、科研院所、科学家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探索实施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的新机制。(2)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3)加强基础前沿科学研究,围绕宇宙演化、物质结构、生命起源、脑与认知等开展探索,加强对量子科学、脑科学、合成生物学、空间科学、深海科学等重大科学问题的超前部署。

  2022年设立的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合肥),采取了先进技术应用母基金和前沿科学公益基金会两大支持模式。

  2020年10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简称“深圳综改方案”)提出,支持实行非竞争性、竞争性“双轨制”科研经费投入机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1)完善科研资源配置方式,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在科研项目评审、经费支出、过程管理等方面合理借鉴香港及国际管理制度。(2)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建立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

  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提出:(1)完善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机制,建立稳定性经费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重。(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市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设立联合基金。(4)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

  32、探索面向全球的前沿技术攻关机制,支持各类优势科研机构与企业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前沿技术攻关任务,鼓励中外科学家聚焦全球科技前沿问题联合开展高水平研究。2020年5月19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深圳市发改委印发的《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面向全球悬赏任务承接团队,重点解决前沿技术工程化和关键零部件研制等瓶颈问题,按项目总投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

  截止2023年5月,我国已参与了涉及科技的200多个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与161个国家建立科技合作关系,签订了115个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与47个国家开展联合项目资助研究,与8个国家建立了官方科技园区合作关系,在国际科技组织任高级职位的中国专家学者超过1200人,牵头成立“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启动建设53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支持来自42个国家的8300多名青年科学家来华短期科研。

  33、创新科技成果市场化转移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由政府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确权评估、商业转化、收益分享机制。“深圳综改方案”提出:(1)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在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先行先试。(2)探索政府资助项目科技成果专利权向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小企业转让和利益分配机制。(3)健全国有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

  2023年7月31日,上海市科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在明确“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为国有资产”的基础上提出:

  (1)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选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试点单位可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也可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

  (2)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

  (3)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支持试点单位按照简政放权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探索建立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

  (4)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试点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由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5)试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运营服务体系,与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共同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或委托其开展专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运营。

  34、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全球离岸创新基地,探索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的“离岸支点”机制。2019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对临港新片区提出了“五个重要”的指示要求,其中包括“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提出,实现临港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是中国科协为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柔性引进海外人才,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类双创示范基地等园区,牵头打造的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保障等功能为一体的国际化综合性创新创业平台。截至2023年5月,中国科协在全国共设立27个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探索“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等新模式,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到海外设立创新平台。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提出:(1)加快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创新主体活跃、创新活动密集、创新生态优良、引领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2)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拓展合作路径,完善合作机制,构建开放、便利、公平的合作环境,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发挥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资源优势,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地方政府的科技交流合作。(3)支持中关村论坛发挥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国家级平台作用,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和成果展示、发布、交易活动。

  35、优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机制,推动长三角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建设,健全先进技术服务重大需求应用转化机制,探索开展政府订购首购,支持新技术推广应用。2023年5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

  (1)新型研发机构应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业务,可以是实施“三不机制”(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

  (2)到2025年,重点培育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建设200家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力争在若干重要领域成为世界领跑者,打造创新策源新高地。

  (3)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面向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面向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共性技术需求,大力兴办新型研发机构。

  (4)对承担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对机构根据任务目标提出的预算需求以合同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使用。

  (5)对承担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拟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由该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科技、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对机构根据任务目标提出的预算需求,经该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评估同意后,以合同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清单所列禁止情形外,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使用,对经费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

  (6)保障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其登记注册类型,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探索符合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特点的“揭榜挂帅”“赛马制”“经费包干制”等新型科研管理方式,支持其平等参与申报政府科技研发、产业创新和人才计划等项目。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提出:(1)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科研决策自主权,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拓宽经费来源渠道。(2)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领域、发展阶段,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绩效评价。

  2022年11月27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合肥市主办的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合肥)挂牌成立。这是国内首个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该中心选定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电子处方流转及药品交易结算体系、数据交易体系、新能源交换体系、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和储备体系“五大体系”开展建设和研究,同时面向未来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布局航天产业、航空工业、生物医药产业、新型能源产业等“八大领域”。中心采取先进技术应用母基金和前沿科学公益基金会两大支持模式,推动先进创新成果直接应用转化。

  《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利用深圳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优势,围绕先进技术应用推广,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以企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对标国际一流智库,搭建世界级先进技术应用推广平台,建立与重要科研院所、重要高校、重要国有企业、重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创新联合体的联系机制,直接联接港澳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分步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创中心所在地设立分中心,加快汇聚国内外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和高端创新要素,全面对接产业链供应链“锻长板”和“补短板”一线需求,打破制约产业发展和创新要素流动的信息壁垒和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先进创新成果直接应用转化。

  《关于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利用琴澳一体化开放融合的体制优势,围绕先进技术应用推广,设立粤澳横琴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以企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建立与境内外重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创新联合体的联系机制,对接澳门、葡语系国家和其他国际创新资源,吸引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合作区,加快汇聚境内外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和高端创新要素。

  《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依托南沙科学城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大湾区),服务重大项目需求,构建先进技术应用转化流程与评价标准,加快推进商业航天、生物医药、海洋科学等全产业链发展,在商业模式、资金合作等方面形成符合技术攻关特征的新范式,创新应用场景,促进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市场化应用。

  36、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完善项目决策、运行管理、绩效评价、财政资助等配套机制。2018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提出:(1)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是人类开拓知识前沿、探索未知世界和解决重大全球性问题的重要手段。(2)围绕物质科学、宇宙演化、生命起源、地球系统、环境和气候变化、健康、能源、材料、空间、天文、农业、信息以及多学科交叉领域的优先方向、潜在项目、建设重点、组织机制等制定发展路线图。(3)发挥我国在大科学计划核心专家确定、研究问题提出、技术路线选择、科技资源配置、设施选址等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尊重各国及各方的优势特长,采取共同出资、实物贡献、成立基金等方式共享知识产权、实现互利共赢。(4)到2035年,培育6-10个项目,启动培育成熟项目,形成我国牵头组织的大科学计划初期布局。(5)组建成立专门科研机构、股份公司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大科学计划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积极争取把新组建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中国。(6)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我国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吸引地方、企业、外国及国际组织的投入。

  37、深化基础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建设世界前沿科学交流中心。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就“深化基础研究国际合作”作出的部署是:(1)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力度,支持海外专家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吸引国际高端人才来华开展联合研究。(2)深化政府间科技合作,分类制定国别战略,建立国际创新合作平台,联合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3)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合作层次和水平,打造“一带一路”协同创新共同体。

  38、持续优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出,研究对用于临床研究的药品免征进口环节税,允许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试点。《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应用审评审批程序,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疗器械加快审评审批。

  2020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八部委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提出:(1)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政府批准。(2)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政府批准。药品和医疗器械先期均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3)加快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建设,建立审评审批便捷机制。(4)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将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5)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中医药产业。

  《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就“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提出:(1)允许采信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2)支持在深圳本地药品、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包括新药械上市前审批注册、已获批药械说明书修改、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与主动监测)中推广真实世界数据应用,重点覆盖临床急需、罕见病治疗、AI医疗算法、精准医疗、中医药等领域的临床评价,进一步加快新产品上市进程,及时发现和控制已上市产品使用风险。(3)加快AI医疗算法商业化和临床应用水平。

  《关于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就“放宽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提出:(1)鼓励开展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研究,探索将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2)支持合作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Ⅱ、Ⅲ类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3)合作区企业生产境内获批临床使用的Ⅲ类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4)研究琴澳特定专用渠道便捷配送合作区澳门居民购买的合理自用非处方类药品的可行性。

  《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提出:(1)支持完善各类新药与医疗器械新技术研发、应用管理标准。(2)准许细胞和基因治疗企业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3)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企业利用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之外的医学研究。(4)鼓励国内外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南沙设厂开发各类产品。(5)拓展广东省电子处方中心功能,优化医疗服务与药品流通体系,探索放宽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互联网销售限制。

  39、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扩大医疗健康服务开放;支持国际医疗机构以合资或者合作方式设立医疗机构;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除前文《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提到的健康医疗领域开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提出:(1)引进港澳和国际优质医疗资源,建设高水平国际化医院集团,打造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2)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前海设置医疗机构。(3)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高端民营医院和健康管理机构。(4)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肿瘤免疫细胞、干细胞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5)探索开展手术、护理、检查、康复等医疗康复机器人的研究应用。

  《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就“放宽医疗机构资质和业务准入限制”提出:(1)下放深圳受理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办医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港澳独资、合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流程。(2)鼓励有优秀临床经验或同行认可度高的境外医疗技术骨干按规定来深执业。探索开展国际远程会诊。(3)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4)按照医药研究国际标准建立区域伦理中心,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

  《关于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就“放宽港澳医疗机构准入限制”和“支持高端医美产业发展”提出:(1)鼓励在合作区设立港澳独资、合资医疗机构,制定支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作区开办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2)完善琴澳双向跨境转诊合作机制,优化转诊流程,对紧急转诊病人开通“绿色通道”,实现点对点跨境转诊服务。(3)试点建立粤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文书及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互通机制,便利澳门居民跨境就医。(4)鼓励境内外知名医疗美容机构落户合作区。合作区研究提出医疗美容产业发展需要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和产品清单,协助相关企业开展注册。允许外籍高水平医疗美容医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后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40、建设国际人才发展引领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在浦东新区领衔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吸引全球高层次人才牵头负责科技创新项目。《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出,建立全球高端人才引进“直通车”制度,率先在浦东实行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

  截止2023年1月,浦东新区人才资源总量超过170万人,重点产业国际化人才占比超过4%,与浦东新区建立工作关系的诺贝尔奖引进人才6人、海内外院士近百人,设立院士工作站49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15个,建成人才安居租赁房源8万套,引进国际学校13所、国际医院(诊所)10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2000余人。2022年底,浦东新区建设国际人才发展引领区,目标到2025年,全球高峰人才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质量产业人才、高潜力青年人才等集聚数量显著提升,人才资源总量发展到200万人左右,成为我国人才国际化程度和人才竞争力最高的地区之一。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担任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1、支持以“版权行为发生地”为原则开展跨地区作品登记。2021年11月5日,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在浦东新区建设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版权局)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建设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若干措施》,明确:国家版权局、上海市版权局支持在浦东新区探索著作权登记制度改革,率先以“著作权行为发生地”原则开展跨地域作品登记。对于符合浦东新区作品登记先行先试条件的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享受在上海办理作品登记的“市民待遇”。

  42、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检察制度改革。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就“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1)扎实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类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新模式。(2)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专利保护规则。(3)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4)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5)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6)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

  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1)加强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2)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3)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就“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提出:(1)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职能综合履行。(2)立足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行使特点,把握综合履职运行规律,积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综合履职模式。(3)注重加强刑、民、行、公交叉案件研究,剖析典型案件,把握类案办理规律。(4)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升综合保护质效。(5)注重大数据的深度应用,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行业监管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4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推动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更多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2018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为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举证难”、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如何针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采取保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若干规定》完善了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妥善适用证明责任,合理把握证明标准,适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加大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取证力度,切实减轻权利人证明负担;强化证明妨碍制度适用,对有关妨害诉讼行为和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

  202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结合育种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推定被诉杂交玉米种与授权品种之间的亲子关系,解决了侵权事实认定难问题。

  44、试点实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优先推荐机制。2023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进行了推广,主要做法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在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等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5、探索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就“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提出:(1)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2)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3)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4)探索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5)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2022年10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的通知》对“建立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新型推广,主要创新举措是:率先在新兴领域探索建立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行机制,(1)创新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云平台、区块链证据核验平台,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系统保护力度;(2)健全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嵌入式办案模式,严格选任标准,明确履职规范,强化职业保障,建设智慧知识产权系统,全面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和实效性;(3)在涉互联网、商业秘密等多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审判中,准确界定类型化纠纷的证据披露范围,明确证据妨碍排除的适用条件和责任后果,细化优势证据的审查运用标准,形成破解知识产权“举证难”的系统性方案;(4)率先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方式、赔偿倍数考量因素;(5)创新知识产权信用承诺机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关于再次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对“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推广,创新做法是:(1)率先出台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制定大数据、直播电商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司法衔接,打造全链条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数字化底层标准,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部门证据格式统一、数据接口统一、案件类型及管辖确定等制度。典型应用场景和实施效果是:2022年,深圳市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6594件,审结18945 件。其中,审结包括涉芯片、算法、5G 通信等在内的技术类案件1541 件,占全省技术类案件的40%。依托“鸿蒙协同云平台”,完成200余个侵权产品链接下架处置推送,处理知识产权维权行政案件200余宗,打造智慧高效保护体系。

  46、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新,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和指引。2022年3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提出:(1)试点地区研究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保护制度规则,加强对重点产业、特色产业特别是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保护,加强对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老字号企业的保护。在各地实践基础上形成统一规范的全国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指引。(2)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合规体系,强化对自身秘点的保护。(3)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侵权打击力度,破解执法难、举证难、维权难等执法办案难点问题。(4)发挥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以及行业保护的优势,逐步研究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执法规范。(5)探索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1)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加大案件办理力度。(2)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合理界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3)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4)着力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研究,把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和规律,聚焦取证、举证、认证难点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效。(5)针对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1)依法加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力度,严惩窃取、泄露国家科技秘密行为。(2)正确把握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认定标准。(3)加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切实防止诉讼中“二次泄密”,保障权利人依法维权。(4)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2023年10月27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再次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对“商业秘密规范保护”进行推广,创新做法是:(1)率先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地方标准,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发布《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合规建设指引(试行)》。(2)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在产业园区、行业协会设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站,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体系。典型应用场景和实施效果是:从深圳市南山区从构建服务体系、组建人才队伍、形成制度标准等方面进行探索,形成的商业秘密保护地方标准在15 个行业的48家企业试用,取得积极成效。深圳市南山区、光明区、坪山区入选广东省“黄金内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工程”先行区。

  2023年8月5日,深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年)》提出,(1)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2)优化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商业秘密等保护机制。

  47、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跨区域交易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2023年10月23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纳入重庆市“探索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生态”的案例。主要做法是:(1)制定出台《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对知识产权交易的适用范围、定价方式、交易模式等进行明确,系统梳理了协议定价、评估定价、网络竞价、拍卖竞价、竞争性谈判、大数据系统估价等 6 种市场化定价方式,明确了协议交易、竞价交易、定向交易、挂牌转让、联盟交易等5 种交易模式。(2)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制定挂牌交易、竞价交易等许可业务流程,拟定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模板,编制专利开放许可试点专利池工作方案。(3)建立协同机制,综合调度政策资源,从定价公示、资产管理、交易流程、交易程序等四方面提出规范化要求,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提出:(1)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2)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枢纽平台,构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深化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拓展海外知识产权保险等服务。(3)探索优化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优化著作权及专利权质押登记流程。(4)优化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

  48、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作用,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专利布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对“专利导航助力产业创新协同联动新模式”进行了推广,主要做法是:围绕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系统化组织实施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配置,助力破解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49、允许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浦东新区依法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跨境业务。2022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时提出:(1)专利代理行业对标国际高标准,积极扩大开放,提升服务国际化水平,关系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水平,对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既涉及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发展,也涉及我国市场主体的创新成果能否在其他国家获得有效保护。(3)根据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代表机构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4)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除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事务,还可以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咨询服务:海外知识产权投资、预警服务;海外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服务;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咨询、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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