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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买到假货卖家先赔

2012-10-2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今年11月1日起,消费者若买到假货,可以先向商家索赔,商家不得拒绝。同时,厂家老板或者商家老板若制假售假被吊销许可证,将在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大修订。
    现行《广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制定于1999年,是中国第一部专项打假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条例实施13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的修订是贯彻落实省委“三打两建”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重头戏。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条例的修订一共有5次征求意见和论证。条例原有35条,修订后增加到了69条。增加了专项查处、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监管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三节和社会监督一章。目前政府还将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条例亮点
    销售者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此次修订中与市民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突出了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销售是假冒伪劣商品上市的必经环节,把好销售关,有利于抑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条例主要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销售者的质量义务,要求销售者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二是明确了销售者先行赔偿的责任,规定了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吊销许可证的5年内禁入原行业
    此前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经济处罚力度不够,禁止他再次进入原行业的惩罚力度更大。此次修订也吸纳了这条意见。条例第59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解读
    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
    商家进货把关不严,那就该倒霉
    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在会上表示,代表省质监局、省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省打假办向社会承诺,将严格执行条例。
    商家不赔 消费者可起诉
    新条例出台后,商家不执行该怎么办?任小铁参照新条例解释说,受立法权力所限,条例未对不承担首付责任的销售者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如果商家不执行,行政机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度的落实没有保障。首先是司法保障。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如果销售者不先行赔付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新条例第65条的规定直接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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