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打假条例颁布实施 将形成新的打假格局
2012-10-25 来源:南方日报
“新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下称《条例》),专门增设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打假工作统一负责和组织领导、检察和监察机关加强大要案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商品销售者作为质量的‘首负责任’等内容。这意味着,广东以立法形式防止在打假工作中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问题的发生;明确商品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假冒伪劣产品赔偿责任,将从根本上遏制制假售假活动”。在《条例》修订发布实施之前,广东省打假办主任、质监局局长任小铁接受了笔者采访,他认为,随着《条例》的实施,广东将形成“有假必打、打假必严、假打必究”的新工作格局。
推动“三打两建”转变为长期制度建设
据任小铁介绍,之前的《条例》制定于1999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监管、信用建设等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制假售假问题仍然突出,所暴露出的问题,对政府管治能力和公信力提出了挑战。为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打假工作的立法,从去年开始着手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在《条例》的两次审议中,任小铁以解决消费者进行消费维权时的困境为出发点,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行政监管模式,力推将商品经营者作为承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首负责任”写入《条例》,曾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和支持。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任小铁认为,《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全面贯彻省委提出的“以打促建、以建带打、打建交叉”的指导思想,对四个大方面进行了明确,将有力推动“三打两建”由阶段性专项行动向长期制度建设的转变。
一是《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打假工作统一负责和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专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案件实行领导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案件的查处等规定,将解决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
二是《条例》明确了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加强对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将解决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三是《条例》明确了对各相关打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考核与责任追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对其监督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将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打假工作齐抓共管的制度。
四是《条例》明确了商品经营者“首负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将倒逼商品溯源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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