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小区公共场所经营收益全归业主
2012-11-20 来源:新快报
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
现阶段,由于广大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民主管理意识不强,加上一些物业开发企业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中刁难,广州大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很难成立业主大会。为了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推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办法专门作了几个方面的规定。
如为解决召开业主大会难、表决难、表决结果公正和公开难的问题,方便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决策,办法规定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鼓励业主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小区公共事务投票表决。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提供成立业主大会所需相关资料,为成立业主大会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新小区前期物业收费须实行酬金制
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审结物业纠纷上诉案件914宗,其中涉及物业服务费的纠纷共856宗,占总数的93.65%。引发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物业服务成本刚性增长与服务价格缺乏调节的矛盾突出,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不高,是否质价相符缺乏监督。针对上述成因,办法在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以减少因物业服务收费产生的纠纷。
如要求建立质价相符的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机制:规定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规定对新建住宅(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办法同时严格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应当在统一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且对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需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物管违法政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
针对目前存在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形象差、物业服务不规范、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引发矛盾等问题,办法从几个方面做了规范。如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不得停止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后处理,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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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由于广大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民主管理意识不强,加上一些物业开发企业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中刁难,广州大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很难成立业主大会。为了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推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办法专门作了几个方面的规定。
如为解决召开业主大会难、表决难、表决结果公正和公开难的问题,方便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决策,办法规定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鼓励业主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小区公共事务投票表决。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提供成立业主大会所需相关资料,为成立业主大会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新小区前期物业收费须实行酬金制
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审结物业纠纷上诉案件914宗,其中涉及物业服务费的纠纷共856宗,占总数的93.65%。引发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物业服务成本刚性增长与服务价格缺乏调节的矛盾突出,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不高,是否质价相符缺乏监督。针对上述成因,办法在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以减少因物业服务收费产生的纠纷。
如要求建立质价相符的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机制:规定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规定对新建住宅(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办法同时严格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应当在统一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且对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需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物管违法政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
针对目前存在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形象差、物业服务不规范、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引发矛盾等问题,办法从几个方面做了规范。如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不得停止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后处理,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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