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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是科学行政首要前提

2012-11-26 来源:南方日报

    “坦率地讲,我国目前科学行政与依法行政还未实现有机统一,两者之间有脱节之处。”宋世明表示,我们经常说的行政改革与“依法行政”有时存在矛盾。例如,广东省经过前四轮改革,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大多有法律依据,不少属于中央事权,涉及改革纳入清理的1120项事项共涉及法律法规593项,约占53%,涉及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部门文件406项,约占36%。如何突破这种依法行政与科学行政之间的困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同意广东省停止实施66项行政审批项目,为广东省突破部分法律障碍、先行先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加强监管事关审批制度改革成败
    “广东省开门改革,广纳民意,为解决突出问题,既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又多策并举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意见。特别是发挥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作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提高了改革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宋世明指出,政府与社会就具体公共事务共同商量、达成共识,才能更好地通畅民意、汇聚民智、维护民利。再比如,凡涉及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要向社会公告,并按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
    宋世明指出,能否正确处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之间的关系,能否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的转变,事关广东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否则,就会‘摁下葫芦起了瓢’。”
    据了解,广东省已制定了《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针对三种情况有的放矢地提出了加强监管的对策。一是针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监管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运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收费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信息公开披露等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重质守信,提高服务水平。二是针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监管承接主体在承接期限内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转移协议执行、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披露、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情况,以及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三是针对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监管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实施审批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促进其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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