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善贤: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实行制度约束
2013-6-24 来源:广东省情调研网
6月10日,国家审计署公布对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475.81亿元的抽查报告,该数据发表后,穆迪公司计算得出:至2010年末,中国地方政府的直接和担保债务可能已经上升13%,至12.1万亿元。据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课题组近日完成的《报告》,截至2010年底,广东省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7502.95亿元,债务率64.2%。由于地方政府事权太多,财权太小(体制内显性的权力小,体制外隐性的权力基本上没有约束)的原因,为“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埋下伏笔,存量负债需要“土地财政”的收入进行偿还,而地方政府借债的积极性与日俱增,增量的举债主要也靠“土地财政”来还。难道投资回报不能作为还款来源吗?理论上是可以的,实际上一方面是投资效益不尽人意,另一方面,投资总有一个建设期,然后才是投资回收期,建设期的利息不是财政垫付,就是再融资来解决。
再者,融资的渠道必然是银行贷款和影子银行。这就出现会三个问题:一是政府的举债总是要偿还的,如果债务超过了警戒线,就可能出现经济风险,政府的信用风险和金融风险。二是政府与实体经济争夺金融资源,本来应当流入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由于银行对政府的依赖,也由于政府对银行资源的购买而挤兑了实体经济。三是实体经济陷入发展的困境,影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使得地方税源萎缩,加剧了税收种类的不平衡,再次陷入“土地财政”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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