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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善贤: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实行制度约束

2013-6-24 来源:广东省情调研网

2.地方政府的任期界别与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很难同步。常常出现上一届政府的项目、负债变成下一届政府的包袱,的风险。这是没有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后果,说得严重一点是一种对行政权力的泛用。权力不受制约就会产生腐败,同样,政府举债的权力不受制约的话,不仅会产生腐败,还会产生风险,产生浪费,产生对转变生产方式诸多的不良影响。投资建设看来是一件好事,只是,不要把好事做坏了,把好经念歪了。

3.地方政府组织策划投资的能力,上项目的能力往往大于理财的能力,财务管理的能力。边筹资边上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只知道融资,只知道举债,却没有认真的筹划如何提高投资的效益,如何还债。因而,还必须补上生产方式转变和建立服务型政府这一课,还需要加强统筹经济的能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的能力,培育市场,引导市场的能力,防控经济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尤其是政府举债的自律能力。

4.制度性缺陷与制度供给不足是政府盲目融资,无节制的投资拉动的根本原因。由于现存的制度缺乏地方政府关于举债方面的制度性规定与约束,导致了管理效率的降低与无序,似乎争得到项目就是发展,为着发展就可以不顾一切的融资,就可以打乱投资的秩序和融资的秩序。金融跑偏恰好为政府融资提供了渠道。

5.在目前的政府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不受本级政府的约束,应当逐级上收地方政府的举债权力。上收的举债权力既包括发行地方债,也包括向金融机构融资,通过影子银行筹资等形式的举债。这应该是对地方政府举债冲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的一项措施。

6.遏制地方政府的举债及投资热情,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树立健康的、均衡的财政预算观念。欧债危机、美国一些联邦州的财务危机,是政府长期无节制举债的必然结果,地方政府应当吸取这些某些地区盲目举债,产生风险的前车之鉴,不要认为目前我们的债务水平还较低,不可能陷入债务危机,而盲目乐观,以至继续盲目举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无论政府举债是为了进行投资拉动,或是补偿本该由财政支出的其他开支,都有必要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的法规,以规范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和约束。

现在是建立政府举债法规约束的最好时机,广东应当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政府举债的用途、规模、程序、期限、授权、监督、偿还的资金来源、审计与后评估等,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和防范政府举债风险。使地方政府在举债方面上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实现真正实现把行政权力装进“笼子”。

作者:莫善贤 研究员

2013年6月15日


参考资料:
1.《深化分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基于广东的实践》 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2.2011广东省情调查报告
3.2012广东省情调查报告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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